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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

——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发言摘登

//m.zimplifyit.com 2013年11月04日11: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核心提示:10月19日,第三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学术研讨会在渝召开。在为期3天的会议中,专家学者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进行了研讨。为充分阐释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深刻内涵,记者特将大会发言进行了摘录,以飨读者。

  土司研究中名词概念亟须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李世愉)

  在土司制度的研究中,对规范使用某些名词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比如,对土官、土司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然未形成定论。有人坚持认为,土官、土司分别指文、武土二职,也有人认为二者实质相同。后者更多强调今天的使用,众多文献也有充分的证实。前者则忽略了更多文献的不同用法,这样表述既不准确,也不能反映土司制度的全貌。

  土官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后演变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并赋予了新的内涵。土司一词是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且使用极为普遍。以《清实录》为例,土司出现3678次,土官只有339次。我认为,使用“土司”一词更为恰当。我建议,在今后的研究论述中应统一使用“土司”、“土司制度”。这样不仅遵从多数人的习惯,更是为了规范化。

  治专史者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商传)

  明之土司见于《明史土司传》,所谓“西南夷来归者”不过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五省。今有学者误将辽东诸卫列为土司,依据为《明史职官志五》于土官后附:“又有番夷都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并以附寨番夷官其地”云云。此段文字附于土官之后,且无标题,故极易被误作土官之设置。其实,著史者于此段文字前已冠“番夷”二字,意在以有别土官。众所周知,辽东诸卫,为清起家之地,其事为清廷所深讳,修明史诸人焉敢直书其事?然于此亦不能无所记述,故含混书之。据《明会典兵部铨选》记,少数民族之官有“土官”与“夷人”之别,故分列“土官袭替”、“夷人袭替”二条,其制有所不同,虽亦有“达官”、“夷官”“依土官例”者,则更可知其非“土官”也。今日学者切不可潦草读史,治专史者,亦须重断代史之制度研究,以免误读历史。

  应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

  (云南大学教授方铁)

  我们应深化对土司制度的研究。1949年以来,土司制度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取得不少研究成果。随着近年研究视角的扩展,土司制度领域显现出广阔的研究情景,对诸多问题的探讨也需要深入。例如:中原王朝统治边疆的制度和做法,经历了从初期的简单、混同到后期的细致化和个性化发展的过程,其中以羁縻治策和土司制度最为典型。土司制度可研究的问题,包括边疆地区的社会结构、阶级关系、统治形式、社会文化、边疆各民族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等。过去对边疆社会史的研究十分薄弱,我们可凭借土司制度这把钥匙,打开少数民族社会史研究之门。借助土司制度,可深入探讨土司地区社会的演变史、文化传承史以及居民观念和心态的变迁史等。

  土司之乱成明代严重边害之一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员李治亭)

  西南地区的土司,“自元迨明,代为边害”。有明一代,270余年间,大约每隔七八年间,土司之间或土司与王朝之间就发生一次军事冲突,甚至大规模战争。土司之乱,已成为明朝的严重边害之一。入清以后,康雍乾三朝也多次爆发过规模不等的与土司的军事冲突。探索西南土司之乱的根源,是当今土司学术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司历来“各长其部,割据一方”,必然与中央集权的体制不相容。当其势力强大时,或为其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时进入汉族地区劫夺人口,双方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或受国家的管理体制所限,对土司的管辖不能直接进入中央行政管理体制。质言之,土司地区还没有实行郡县制,而土司自行其事,必与中央行政管辖权相冲突。土司制度被称为“天地间一大缺陷”,土司之乱,实质是国家统一的问题。清雍正时,依据国家与民族“大一统”理念,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与土司割据势力展开激烈的斗争。废土司制即废除其特权,代以“流官”管辖地方,归入中央直接管辖,才从根本上铲除土司之乱的乱源,实现了国家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真正统一。

  土司研究需要进行学术转型

  (吉首大学中国土司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成臻铭)

  我国自1987年成功地加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实现了世界遗产“零的突破”。目前,我国已有45个遗产列入名录,位列世界第二,在申遗方面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土司遗产申遗,无论给地方政府还是专家学者,在文本编制和基础研究方面均提出了诸多挑战,这在基础研究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开展了一个多世纪的土司研究在土司遗址与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关联研究方面,仍存在诸多学术盲点。例如,“土司”一词的语境问题,封建王朝借助土司在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等不同地域进行差异化治理的问题,土司的民族版块分布与空间变化,对以土司遗址为代表的土司遗产学术价值与文化价值的挖掘问题等,仍然有待挖掘。

  鉴于此,为适应学术发展趋势,加强土司遗产申报力度,土司研究需要进行学术转型,需要在多元文化整合和多样文化并存的视域下,以广泛分布于高原、山地、河谷、海岛的“土司区”为主体对象,与国内外致于力高原、山地、河谷、海岛区域治理研究的各个学科形成理论、方法及其他研究内容的对接,进而促成中外比较研究。唯有如此,才能顺利且准确地找到土司遗产蕴含的突出价值,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

  警惕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研究存在的不良倾向

  (云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授邹建达)

  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研究出现令人欣喜的局面,但研究中存在的一些倾向应当引起关注和警惕。例如,一些国外学者和极少数国内学者,以一些现代西方理论来解释中国历史上的土司制度,把土司的设置或“改土归流”视为东方的殖民主义,把封建国家一体化的进程等同于西方的殖民扩张。另一个较严重的倾向是将土司制度泛化,将其存在的时间上推到秦汉时期,空间扩大到西南以外的东北、西北等边疆地区,把封建王朝的一些特定边疆民族政策均视为土司制度的内容。上述倾向有悖历史事实,必然得出一些错误的观点和结论,不利于学术的发展和学科的构建。还有,研究中理论归纳总结的缺失和碎片化问题也值得特别重视。

  “改土归流”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湖南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副教授罗维庆)

  土司制度的推行及废除,都是在少数民族主政中央王朝时进行的,这应该是站在少数民族自身的立场上,对治理多民族“大一统”封建国家考虑的结果。在我国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尚未成熟的封建专制制度,既无能力也没必要将深山僻野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其直接统治范围。“欲揭上腴之征以取不毛之地,疲易使之众而得梗化之氓,诚何益哉。”就是当时统治者心理的真实写照。但当封建制度发展到其顶峰时,既无法征税,又不可驻军,只能依靠世袭土司实行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显然不能被己非常完善的“大一统”封建专制制度所容忍。解决土司割据一方的问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康雍乾时期强盛的国力,保证了雍正及后继者“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土司制度的终结也就瓜熟蒂落了。“改土归流”并非是“拯土民于水火,救土民于倒悬”的民族解放,而是中央王朝以直接统治取代间接统治、仅限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政治制度改革。不论封建统治者目的如何,“改土归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极其深远,不可否认导致了民族文化的迅速同化,但它同时也消除了割据,打破了闭塞,促进了交流,使少数民族群体逐渐融入了社会主流圈,形成了大一统国家的共识化意识、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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