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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不能传播错误法律信息(于力)

//m.zimplifyit.com 2013年12月18日10:06 来源:中国文化报 于 力

  法治国家的实现不仅需要科学的立法、严明的执法、公正的司法,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需要整个社会具有深厚的法治文化基础。影视作品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作为调整现实社会生活的法律必然渗透于影视作品中。所以, 在娱乐大众的同时,运用影视作品来宣传法律、诠释法律,不失为一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直接有效的普法手段。早年的《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等影视作品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普法的作用,承载了法律启蒙和教育的功能。老百姓通过影视作品了解法律知识,比通过阅读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著作更具有便捷性和可行性。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影视作品已经成为了大众普法的较为鲜活、通俗的教材,运用影视作品宣传法律已成为“流动的法治课堂”,那就要求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乃至演员首先要树立法治理念、敬畏法律规则。决不能在影视作品中传播错误的法律信息,甚至颠倒黑白,扰乱视听,对广大人民群众造成误导。

  审视时下的影视作品,很多反复热播、影响广泛、覆盖面强、甚至是公安法制题材的某些影视作品,在法律方面的错误五花八门、比比皆是。电视连续剧《金婚》中,大宝被定了个我国刑法从未有的“诈骗公款”的罪名;《我的青春谁做主》中认为中国有个“市中检”;《交通警察》想当然地认为14周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好好过日子》中的律师刑事民事不分,说出了莫名其妙的一段话:“这是民事诉讼,量刑不会太重,最多判个缓期。”更有甚者,有网友撰文指出,各地电视台热播的反黑剧《罪域》21集,自17分钟至25分钟,短短的8分钟时间里就出现六处法律错误;《检察日报》刊文,央视热播的以宣扬法治、礼赞公安干警为主旨、收视率一直不错的电视剧《荣誉》,就有4处关于“人大”的不正确提法;央视6套播出的以法官职业为题材的电影《法官老张轶事之告状记》,1个小时左右的放映时间竟出现撤诉理由不成立、行政主体资格错误、行政拘留代替司法拘留、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由同一法官审理等7处法律错误。要知道,影视作品中的错误法律信息,可能就在不经意间“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给观众打下非法治的烙印,形成错误的法律观念。

  面对影视作品频频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很难想象,老百姓每天在掺杂大量错误法律信息的影视作品的“狂轰滥炸”下,如何形成和维护正确的法律意识?如何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依法办事?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3个年头,可是,影视作品传播的错误法律信息已使得普法的效果受到影响,成为正确法律信息传播的绊脚石。

  为避免错误法律信息反复在影视作品中出现,我们可以在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更新观念。影视作品的制作方要改变影视作品只承担娱乐功能及其责任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它们在法律传播、法制观念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正视影视制作人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二是注重学习。编导人员应学习一些与剧情有关的法律知识,在相关的法律问题上做到严密考证,对模棱两可的地方要不耻下问,消除法律上的“硬伤”。三是加强涉法内容的审核。在制作团队内部,应强制性规定影视作品设法律顾问一职,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做好自查自纠,并严格推行法律顾问审查责任制度;外部,影视作品的审查机构在做好内容、艺术、质量审查的同时,增加法律审查,吸收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组成专家群体严把法律关。四是舆论引导。媒体可动员广大法律从业者、爱好者参与纠正影视作品中的法律错误,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态势。电视可以就相关问题设计专题节目,报纸可以开辟专栏,网络可以建“法律穿帮网”,共同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的正能量。

  作者简介:于力,女,蒙古族,中共葫芦岛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葫芦岛市“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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