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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黎族地契的历史回声

//m.zimplifyit.com 2014年01月13日10:29 来源:海南日报
清嘉庆年间的黎族地契。 李景新 摄清嘉庆年间的黎族地契。 李景新 摄
清同治九年的黎族地契。 李景新 摄 清同治九年的黎族地契。 李景新 摄

  黎族地契最早始自明代

  2006年,一个偶然的田间调查机会,琼州学院教授李景新和同事来到三亚市崖城镇三更村村民韦日升的家中,一些破旧报纸包裹的发黄纸张引起了李景新的注意。细细翻看,让李景新大吃一惊。

  “黎族无文字,流传下来的文字材料是少之又少。报纸里包裹的将近90件的文字资料中,既有土地证、黎族仪式程序的手抄本、账单、借据,还有大量的黎族地契。”兴奋之余,在黎族同事文真的积极沟通下,物主韦日升同意调查队将材料借出拍图留存。

  家境并不富裕的韦日升,为何家中会有如此多的黎族地契留存?韦日升表示,这些地契都是祖辈传下来的,祖上也不是大地主,是他们在邻里间收集来的。

  在这批地契中,有一张页面大小为40.4cm×36.4cm的地契让李景新惊讶不已,“现在发现的海南地契大都是清代和民国年间的,这张地契竟然是明代的。”

  迄今国内发现年代最早的是一张宋代的纸质地契。而在海南,此前发现年代最早的地契出自清代雍正年间。

  这张被称为“韦氏卖地契”的黎族地契,端正的楷书写于棉纸之上,是明崇祯四年(1631年)四月由韦天佑代笔撰写的,明确记载了韦那茂将土地出卖与唐家的事宜。整张地契有代笔人画押、同见人、中人、立约人手模等,略有遗憾的是,因保管不善,契纸中间、上方、左下角有小部分残缺。

  除了这张珍贵的明代黎族地契,一张保存基本完好的清康熙五十一年的黎族地契也颇具价值。地契中详细记录了1712年12月由何世美代笔撰写,韦老文兄弟三人将六坵土地出卖与韦拜足的事情,整张地契页面大小为50.6cm×37.6cm,18行文字中除交代交易主要事由外,还有代笔人画押,同见人、中人手模。

  黎族地契以白契为主

  “从目前发现的地契原件看,三亚崖城黎族民间地契,未发现加盖官印或粘贴契尾的契约,全部是在空白纸上自行书写,是纯粹的民间行为,属于白契。”李景新说,在旧时,白契和红契是主要的两种契据。

  根据《华夏土地证集萃》记载:“旧时民间田房买卖约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立的契据,经地方有声望士绅作证,这种契约不缴税,故叫‘白契’;还有一种是买卖双方契约订立后向政府投税,投税后政府在契约上盖上官府印章予以承认。清乾隆以后,又用《契尾》,契约还要粘附布政司印发的《契尾》,这种契约叫‘赤契’,也叫‘红契’。”

  由于红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而在出现纠纷时,买方合法权益受官府保护。旧时政府也十分重视红契,因为除了便于土地管理之外,还是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清朝乾隆年间制定了契税法,规定卖地和典地的税收比例,其后光绪、宣统年间都进行了新的改制。白契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发生诉讼时,官府不予承认。

  “白契的大量存在,说明黎族在接受官方政治的同时,又较多地保存着相对自由的民间社会方式。”李景新说,黎族地契以白契为主并不奇怪,他曾向相关黎学专家请教过,在黎族的风俗中,这种土地交易是不允许汉人参与的,一般是由黎族半职业化的中间人或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士充当代笔人和证人。这种传统不仅证明了该批地契为黎族地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红契较少在黎族地契中出现。

  由于海南与内陆隔着一条琼州海峡,地处海南的黎族地契也呈现着鲜明的“海南特色”。资深收藏爱好者何云强表示,在海南红契少、白契多,这与内地红契多形成鲜明对比。究其原因,可能缘于地处偏远的关系,朝廷对海南的控制也许“鞭长莫及”;也可能是,彼时海南人口少、土地多,而少数民族对土地的态度又较为随意,无需官府力量的介入。

  耕地和园地是两大交易品种

  “从土地的成色看,三亚崖城黎族地契所反映的交易土地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耕地,第二类是园地。”李景新说。

  翻看黎族地契,耕地交易是其中重要的一类。一张名为“韦亚萝断卖田契”的黎族地契中,就记载了清道光十七年3月20日,乐东千家地区的韦亚萝兄弟“为因钱粮负累”,将田地卖断给“本村吉保三”事宜。这类耕地交易地契的契约中多用“大熟田”、“田”字样,单位大多用“坵”,也有用“项”的。如道光五年3月16日地契上写“愿将身己下新收大熟田,土名坐落旧村东边水井处大小三坵……”,同治十年3月23日的地契上写“愿将祖父收断村东边井头田一项,计种四称,大小高低七坵……”。

  “黎族地契中的园地交易,可分为菜园和树园两种。”李景新说,大概因为有耕地的性质,黎族地契中菜园的交易较少,道光十八年5月15日的地契写“立典菜园人……”是该类地契的代表。

  虽菜园交易较少,但种树园地的交易却比较普遍。“这类契约中使用的名称多种多样,单位多用‘块’、‘所’,主要用于种槟榔。”李景新说,乾隆二十四年3月乐罗里二甲陈国器、安我“任承抱雷村黎人韦亚崖等有祖遗下空山壹块……开垦种榔”。此类的土地交易数量较多,如道光五年4月24日的地契写“有祖遗下身己分光地一块,计柯陆百柯……”,下文中说明用以种榔;嘉庆二十四年2月初八的地契写“光园一块,种榔有千余枝……”

  见证黎族土地制度变更

  地契的出现是私有制和商品不断交换的产物,伴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契约逐渐由习惯方式向法律形式转化。作为直接经济活动的产物,三亚发现的黎族民间地契最直观地反映了该地区黎族从明末到民国时期民间土地制度、土地交易的情况。

  合亩制是古老的农业公社制度,在古时的黎族地区非常盛行。合亩制由数户至一二十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一个合亩约相当一个父系小氏族。在氏族内部,土地、牛只共同使用,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成员之间有互相帮助的义务,氏族内部人们过着平等的生活。合亩制时期的土地交易主要是以牛为媒介。

  翻看黎族地契,李景新认为,社会结构发展到一定程度,土地私有制的情况才可能发生。合亩制的土地交易处于低级水平,三亚是海南岛南部社会进程最快的地区,以三亚崖城为代表的南部沿海地区黎族,至少在唐代以后就处于与汉杂居状态,汉化程度很高,经济形式为家庭私有,是封建社会形态。崖城地契所反映的频繁的土地交易便是该地区黎族土地私有的最直接的见证,与合亩制地区土地交易“以牛为媒介”的性质完全不同,而是在封建社会形态下因各种经济原因所造成的土地交易。

  道光六年的一件立限字据,记载韦亚五等祖父曾将田产一项赐过唐家作妆奁之用,至今先人冺殁,唐月牛劳执崇祯年间断契一张承继,两家争端,请众理论,唐月牛劳愿将此田交回韦家,韦亚五等也愿补回一定钱款,唐月牛劳将所执断契销毁。

  对此,李景新表示,黎族契约中直观地反映了比较复杂的土地变更情况。变更的对象有田地、阴地、园地等;变更的形式有卖、典、家庭产业分配;卖地交易中有一卖再卖,典地交易中有典当、典租,转租。也有事件非常复杂的立限方式,这些复杂而又活生生的经济生活方式,在其他黎族文献中是很难看到的。

  折射黎族独特的民俗文化

  槟榔是中国南方居民迎宾敬客、款待亲朋的佳果,黎族浓厚的槟榔文化在黎族地契里有着明显的体现。

  嘉庆十二年四月初十的一张契约上写明,“愿持身己下受分榔园一所,光地种榔,有一千余柯,土名坐落坟山处,出断长年与人种榔”;乾隆24年的一张黎族地契也反映了三月乐罗里二甲陈国器、安我“任承抱雷村黎人韦亚崖等有祖遗下空山壹块……开垦种榔”。

  “许多典契中说明土地用来种槟榔,说明槟榔种植在黎族种植经济及日常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李景新说。

  在一些黎族地契的契文中,除土地价钱之外还往往记载一些物资条件,绝大多数附记中都是一只猪、两只鸡、一桶酒、一箩白米饭,有些契约中还会附加衣物。对此,李景新认为,这些记述比较直观地反映出黎族饮食、服饰文化习俗,类似的记载,在大陆汉族地区是十分罕见,比如天津、河南的地契中就没有这些记载,这其中凝聚着该地区土地交易过程中一些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民俗信息。

  海南档案解密地契印迹

  古时,土地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若非有万不得已的情由,是很少有家庭愿意将自己成员的名字署在地契卖方一栏。地契,作为中国旧时买卖或典当土地所订立的契约,寥寥数十字的文字中,记录了一个地区世事变迁的相关情况。

  黎族是海南岛特有的少数民族,受汉文化的影响,黎族地契自明代始在黎族社会中开始发挥其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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