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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我国人口较少民族之一,被誉为“北半球渔猎民族活化石”。自上世纪末开始禁猎转产以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让这个游猎民族的传统文化日渐衰落。面对这样的局面,近年来,许多鄂伦春学者和文化传承人积极奔走,呼吁政府立法保护濒危的鄂伦春游猎文化。如今,这种努力看到了成效—— 近日,《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规定,鄂伦春自治旗鼓励通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等方式募集资金,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基金。自治旗政府要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制度,在鄂伦春族居住相对集中、原生态文化保留较好的区域设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此外,自治旗教育部门应组织编写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材,学校也应根据实际开设传统文化课程。
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保护,这足以说明当地政府对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视程度。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办法,学界和政府都在探索。从此次颁布的《条例》内容来看,有几个亮点:一是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该做些什么;二是鼓励引入社会力量来保护传统民族文化。
实际上,记者也曾多次到访过鄂伦春族聚居区,相关部门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方面早已开展了不少工作,比如建立鄂伦春文化博物馆、给予鄂伦春文化传承人一定补贴、举办各种民族节会活动、建设鄂伦春特色村寨……此次《条例》的颁布,在某种层面上,也是对目前所做的文化保护工作的一次再强调和以往工作的经验总结。
然而,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一种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介入,必然会使与原有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文化元素逐渐消亡。鄂伦春族群众从原始森林中下山定居,其依附于渔猎和游牧生活方式中的某些传统文化逐渐消失,似乎成为一种必然。
但应该看到的是,许多传统民族文化虽不是生活所必需,但仍具有研究欣赏价值或经济价值。在新的经济生活中,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那些文化元素往往更容易、更好地传承。比如,同是鄂伦春族重要文化元素的民族语言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后者因为可以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在保护传承发展方面相对而言更为容易一些。
对于这样具有经济价值的民族文化元素,更应在保护过程中引入市场的力量,鼓励社团和民众的参与,在保持核心文化价值的基础上,挖掘其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民族手工艺制品及衍生品的开发、民族原生态歌舞艺术、传统生活方式与旅游的深度融合等等。
而对于像民族语言这样缺乏经济价值的文化元素,政府的工作必须凸显,即便这门语言最终不能传承下去,也应该通过录音录像、拍摄纪录片等方式,让后代在博物馆和资料库中找到其曾经的历史痕迹。
在文化保护资金并不那么充裕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在《条例》的基础上,根据鄂伦春民族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有所侧重,开展更有针对性的保护传承工作,将会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