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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电总局已电话通知卫视,“凡是播出有劣迹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视剧,要慎重考虑”。(9月17日《扬子晚报》)
很多人都认为,艺人的劣迹有法律法规管着,再次进行惩戒有“法外私行”之嫌,但是,法理之外更有公序良俗,那行业自治、道德约束等,并不是“法外私行”,不过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呵护罢了。假若我们没有必要的行业自治,明星吸毒、嫖娼后立马出现在荧幕,多少有点“以丑闻刷名气”的嫌疑,若为影视剧造势了,其后续的负面影响及其带来的模仿效应,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就此来说,总局建议“慎用劣迹艺人”,大体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尤其在如今这个时代,艺人比大师更容易成为全民偶像,为了让大众的审美回归正确的方向,“慎用劣迹艺人”是一种及时的提醒与督促。但是,具体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精细化,比如何谓劣迹艺人?所谓慎用,应该遵循怎样的标准?只有明确这些标准,才能更好地执行相关精神。 (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