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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文学与一个法治时代

//m.zimplifyit.com 2014年10月27日12:40 来源:中国作家网 胡 平

  人们都能意识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将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面貌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国家的现代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划时代的新阶段。

  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是社会的良知,他们的创作理应关注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的心声。长期以来,在作家们创作的大量贴近现实的作品中,许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社会法治状况,表达了法治的意愿。可以说,文学与法治有着不解之缘。文学作品对人们精神生活的浸润是潜移默化的,又是亲近自然的,可以通过人物、故事、情节、细节等和情绪感染影响读者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在与读者的共鸣中无声地改善社会精神文明。文学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上,都能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都会直接作用于现实社会,改变社会的生活面貌和精神面貌,也给作家的创作带来许多新的题材与课题。忠实于现实生活的作家,会通过自己的作品记录这个时代前行的步伐;而社会的重大变革,也将使文学创作比以往获得更加蓬勃的生机。

  文学反映社会法治的变迁,并不仅限于法治文学的创作。法治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即使在对普通日常生活的写照中,也可以折射出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或进步。但是,以正面表现法治生活为特征的法治文学,无疑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社会法治建设中发挥更突出的作用。所以,法治文学有理由得到更多的重视,以催生更多的好作品问世。

  实际上,我们目前的法治文学及包含在内的法制文学,总体质量上还差强人意,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存在着抄袭模仿、千篇一律的问题,存在着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问题”,乃至于一提起法治文学,就给人以不那么够档次的印象。其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几种。其一是,我们的一流作家介入不够,应当鼓励更多优秀作家尝试这方面创作,发挥他们的创造性和才能,以他们的眼光和功力提升创作的总体水平。其二是,部分法治文学写作存在着低俗或媚俗的倾向,一味追求刺激性,甚至以暴力和色情内容招徕读者,损害了法治文学的声誉。这说明,法治文学的基本建设还有待加强,需要在文学批评的配合下,努力建构严肃的、高层次的法治文学领地。其三是,在整体上,法治文学创作的文学性亟待加强,这个问题更为复杂。应该认识到,虽然法治文学有自身的长处,容易设置悬念,情节性强,可读性强,而且富于社会性内涵,但文学毕竟是人学,其中心价值是人与人的精神世界的刻画,以此构成文学性的主要部分。不能把作品写成社会问题的展示,降低了其艺术品位。另一方面,法治题材常与案件和事件相连,如作者在写作中被动“牵人就事”,必然容易写出简单的情节性作品,留不下具有丰富侧面的生动的人物形象。这些问题,是繁荣法治文学创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治文学必须首先是优质的文学,具有充分的文学感染力,才谈得上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和形成社会效益。法治文学方兴未艾,又获得新的机遇,在众多作家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法治文学和其他文学一定能够在重要转型期获得长足的进展,推出值得骄傲的精品力作。

  一个时代的文学,终会打上一个时代的烙印;一个法治时代的到来,终会在这个时代产生的文学作品中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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