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4日电 (记者郑海鸥)近日,文化部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在全国试行文化产品黑名单制度,在河北、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等省(直辖市)试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管理。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全国适用。文化部负责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列入文化产品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有下列3种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一是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二是被吊销许可证的;三是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处罚的。
《办法》规定,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