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2016年2月17日修订)
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发展,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作家协会设立专项资金,开展重点作品扶持工作。
一、指导思想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的艺术个性。
二、组织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设立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专家组成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的选题和计划进行评估、论证。
三、工作原则
重点作品扶持的对象主要为作者提出的创作选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写作或出版计划。
注重支持反映现实生活,弘扬中国精神,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选题。
注重支持优秀作家的重要选题。
注重支持基层作者、青年作者和边远地区作者的选题。
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可依据各年度创作状况,提出重点支持的特定专项。
四、支持方式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1、对创作所需的基本费用提供补贴。
2、根据作者意愿,在作品初稿完成后聘请专家审读并提出修改意见。
3、对确有价值,但出版面临困难的作品,提供出版资助。
4、组织对优秀作品的研讨推介活动。
5、对出版社、报刊社等有关单位符合重点作品扶持工作原则的写作或出版计划提供经费支持。
五、申报条件
1、申报重点作品扶持的作者应具有一定的创作实力、严谨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思想艺术追求。
2、各体裁、门类的文学创作选题和文学理论评论选题均可申报。
3、作者可依据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发布的专项提出申报,亦可另行提出选题。
六、申报程序
1、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按年度进行。由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发布征集通知。
2、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为重点作品扶持推荐单位。凡符合条件的作者,无论是否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均可向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的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解放军(含武警部队)作者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直接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申报。
3、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选题做出论证、筛选后,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推荐。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向部分出版社、文学期刊、重点文学网站或其他单位定向征集选题及写作或出版计划。
5、作者须依照征集通知要求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七、论证、审批和管理
1、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选题和计划的价值及申报者的完成能力进行评估。
2、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入选项目须获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公布后,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推荐单位、申报者三方签订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4、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作者须及时向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告知作品的完成和出版情况,并提供样书。作品尚未出版的,不得再次提出申报。
八、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风。参与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申报均予取消。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和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成员,如有选题申报,或系申报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