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度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文学作品出版扶持专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前接受申报。
二、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央军委政工部宣传局、民族文学杂志社及民族出版社为推荐单位。
三、申报范围
1.尚未公开出版、使用汉语文或少数民族语文创作的优秀原创作品。
2. 体裁、门类包括:长篇小说、报告文学、中短篇小说集、散文集、诗歌集(包括长诗)、儿童文学集、影视戏剧文学集、理论评论集。
3. 作品内容健康,符合民族宗教政策。
4. 作品不存在版权、著作权纠纷。
5. 作者须为少数民族,理论评论集作者民族不限。
6. 每部申报作品一般不超过25万字。
四、申报办法
1. 申报者须向推荐单位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中直、国直系统申报者可直接向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申报表格可向推荐单位索取,也可从中国作家网(//m.zimplifyit.com)下载。
2. 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自治区,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省份,可各推荐3部。中央军委政工部宣传局、延边州及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作品一次不超过2部。中直、国直系统推荐作品一次不超过3部。
3.民族出版社及民族文学期刊可推荐申报2部。
4.推荐单位对申报作品进行论证和遴选后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办公室。
5.同一申报者每年只限申报一部作品。
五、论证、审批和管理
1、由中国作家协会组织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出版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估论证。
2、入选作品须获论证委员会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并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3、入选作品作者须与办公室、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六、工作纪律
严格论证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论证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论证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论证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有作品申报,或系申报作品译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申报地址: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创联部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电话:010-64489876
传 真:010-64489862
联系人:张绍锋
中国作家协会
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工程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