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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释屈原之“忠”

//m.zimplifyit.com 2016年06月24日10:11 来源:光明日报 孙 光

  作为古代承担着文化使命的儒士,一直以“志于道”为终极追求,以“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的道义担当为己任。这种担当不独体现在天下无道时的振臂一呼,更是随时随地体现在一切行为与话语之中,尤其体现在借对前代典籍的注释来表达个人思想的特殊话语中。

  朱熹在《楚辞集注序》中说:“原之为人,其志行虽或过于中庸而不可以为法,然皆出于忠君爱国之诚心。原之为书,其辞旨虽或流于跌宕怪神、怨怼激发而不可以为训,然皆生于缱绻恻怛、不能自已之至意。虽其不知学于北方,以求周公、仲尼之道,而独驰骋于变风、变雅之末流,以故醇儒庄士或羞称之。然使世之放臣、屏子、怨妻、去妇,抆泪讴唫于下,而所天者幸而听之,则于彼此之间,天性民彝之善,岂不足以交有所发,而增夫三纲五典之重?”这是朱熹从志行、教化和效果三个层面对屈原及《楚辞》的一个系统评价,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分析,从而发掘出所要阐发的屈原“忠君爱国之诚心”此一“大义”,以期“增夫三纲五典之重”。

  朱熹认为屈原的思想和行为“过于中庸”,这是对过去班固、颜之推等人对屈原“露才扬己”“显暴君过”等评价的概括。对此朱熹也承认其“不可以为法”。但同时他又说:“屈原之忠,忠而过者也。屈原之过,过于忠者也。故论原者,论其大节,则其他可以一切置之而不问。”(《楚辞后语·反离骚后序》)屈原之“忠”使他在“大节”上无可挑剔,他的“过”只是言行过激,没有很好掌握“忠”的尺度。相对于“大节”,这些“细行之弊”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朱熹巧妙地运用儒家思想理论的权威武器,将“忠君”的屈原引入了儒家思想的殿堂。而且,还独具深意地以“爱国”附骥于“忠君”。“忠君”是历代对屈原正面评价中最有力的支柱,萌芽于司马迁的“睠顾楚国”,至洪兴祖《楚辞补注》则提出了“忧国”一词,《楚辞集注》明确为“爱国”。原始儒家强调民贵君轻,社稷则轻于民而重于君,“忠君”体现为匡谏君主为人民服务,而国家的概念往往被忽视。这种疏略在国家危亡、纲纪废弛的衰乱之世会格外明显,甚至产生极大的破坏性。朱熹就处于这样的乱世,他以一个理学大师、一个关注现实的士大夫的责任敏感地意识到了其中的欠缺,因此力挺屈原的“爱国”思想以补充三纲五常的内容,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现实政治、整治世道人心。

  朱熹《楚辞集注》中的屈原处处体现着“忠君爱国之诚心”。《离骚》以“美人”“灵修”寄意于君,或“恐美人之迟暮,将不得及其盛年而偶之,以比臣子之心,唯恐其君之迟暮,将不得及其盛时而事之也”;或“上指九天,告语神明,使平正之,明非为自谋及为他人之计,但以君之恩深而义重,是以不能自已耳”,委婉而坚定地表明自己对君主的忠诚和依恋。《九歌》是放逐之后,见到民间祀神歌舞而“感之”,“故颇为更定其词,去其泰甚,而又因彼事神之心,以寄吾忠君爱国眷恋不忘之意”。《九章》是“既放”而“思君念国,随事感触,辄形于声”之作。朱熹对屈原的这些解说不能说没有牵强之处,但确实是塑造了一个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都坚守忠君爱国信念的士人形象。

  “跌宕怪神、怨怼激发”是指屈原作品中“数责怀王,怨恶椒兰,愁思苦神”,“忿怼不容”以及“多称昆仑,冥婚宓妃”等“虚无之语”,后者属于题材选择的问题,前者实际是从刘安开始倡导的屈骚的怨愤之情。对此,班固持否定态度,王逸、洪兴祖则努力将其限定在“忠”的范围之内而加以肯定,而朱熹的态度却似乎有些矛盾:一方面,他也承认屈骚是“愤懑而极悲哀”之作,另一方面又明确反对屈原“怨君”之说。《语类》云:“楚辞不甚怨君,今被诸家解得都成怨君,不成模样。”

  朱熹看似矛盾的说法,其实都包含在“皆生于缱绻恻怛、不能自已之至意”一句中。在朱熹看来,屈原的内心充盈着“忠君爱国”的炽烈情感,由于这份情感不被理解,无处宣泄,“不能自已”,才会以“怨怼激发”的形式表现出来。既然“怨”产生于“忠君爱国”,表现着“忠君爱国”,那么,“怨”即“不怨”。这是真实的屈原吗?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形象恪守了儒家政治伦理所要求的为臣之“大节”,足以为当世典范和后世楷模。朱熹认为,虽然屈原因为“不知学于北方”而未得圣贤之学的正宗,但其表达“忠君爱国之诚心”的创作却有着强烈的感染力,能够启发世人觉悟,感发其天性之善,从而达到“增夫三纲五典之重”的效果。朱熹以自己的注释话语重新塑造了屈原形象,在其中寄托了自己对现实的评价、感慨和期望。

  扬雄认为“君子得时则大行,不得时则龙蛇,遇不遇命也,何必湛身哉”(《汉书·扬雄传》)这个看法代表了汉代儒生欲恢复原始儒家“无可无不可”的人生境界的努力,靖康事变后,洪兴祖《楚辞补注》从失节的角度切入,彻底否定扬雄的人生观,并极力批判扬雄对屈原的评价。至朱熹,继承了洪兴祖的观点并进一步深化。《楚辞后语序》云:“至于扬雄,则未有议其罪者,而余独以为是其失节,亦蔡琰之俦耳。然琰犹知愧而自讼,若雄则反讪前哲以自文,宜又不得与琰比矣。”朱熹对蔡琰网开一面,以她作“参照”来突出扬雄之“恶”。

  朱熹认为,扬雄之罪之大者是“失节”。《楚辞后语·反离骚序》称其为“汉给事黄门郎、新莽诸吏中散大夫”,就是以对比介绍身份的方式批判扬雄以汉臣而事新莽的“失节”行为。而且,与蔡琰的“知愧”相比,扬雄不仅不“自讼”,还提出“龙蛇”的观点,制造了一种变节的理论。这就不只是扬雄个人的人生态度问题,而是关系到引导人们如何处世、如何做人、如何对待君国的大是大非的问题,所以要痛加批判。在朱熹看来,扬雄以他自己“惟寂寞,自投阁;爰清静,作符命”的行为否定了自己的理论;而屈原则恰恰是以自己的行为树立了忠君爱国的典范。“雄固为屈原之罪人,而此文乃《离骚》之谗贼矣,它尚何说哉”。(《楚辞后语·反离骚序》)朱熹以这样慷慨激昂的结束语把扬雄其人其文一笔抹杀,以彻底推翻反对者言论的方式突出了屈原的忠君爱国的高大形象,既是借古讽今,也是以屈原的正面形象来激励世风,反对投降派,因而具有明显的现实教化意义。

  作为一个理学大师,朱熹通过对一系列儒家经典的注释,改造和完善了儒学思想体系,使之更适合于集权制度和大一统思想发展的需要。而当他为情感、兴趣、世事所触发而注《楚辞》的时候,一方面能够从情感体验上理解屈原,另一方面又自觉不自觉地从现实需要出发对屈原的思想进行了部分的修正和整合。从屈原评价的整体发展历史来看,朱熹既以强化忠君、淡化怨愤抹杀了屈原的抗争性精神和人格的独立性,又以其对忠君爱国的褒扬将屈原的品格评价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孙光,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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