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东复出了——这位昔日的阳光少年,凭借“那年夏天”“追过女孩”而迅速爆红于演艺圈;两年前,却因为涉毒被“封杀” ,之后几乎沉寂,演艺事业受到重创;此次“解禁”接拍电视剧《舞樱》饰演警察,又惹来了不小争议,“绝不容忍一个吸过毒的人来演警察”“吸过毒的人演警察,实在对不起那些缉毒警察”等网友对其饰演角色的抵制之声不绝于耳,对他的“天价片酬”也提出质疑。
面对这些争议,和“如日中天”时候的受追捧相比,柯震东本人恐怕是要难受的。不过,在笔者看来,无论这些争议是否说得在理,单单出现这些争议,就肯定是一件好事,即使对于柯震东本人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益事。
曾几何时,一些艺人一边犯错,一边若无其事地继续参加演出、拍戏,不仅没有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应有的代价,反而进一步赚得盆满钵满,人们对此不满,却又无可奈何。艺人“有恃无恐” ,在于粉丝和公众对他们没有底线的纵容,更关键的则是行业内缺乏一种能够很好地预防和制约他们犯错的制度存在。不过,情况从这两年来开始有所改观。比如从此次柯震东复出引发争议这件事来看,对于“劣迹艺人” ,不管他曾经多么红,但只要他犯错,更多的人就开始自发地远离、抵制,对“劣迹艺人”给予必要的限制乃至制裁也已经
成为一种社会共识。这种转变,得益于“劣迹艺人封杀令”这项制度出台后产生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可以说,这是制度的效力显现。
当然,“封杀”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劣迹艺人封杀令”的核心要义在于要求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每位艺人必须非常注意树立和维护自身良好形象,从而净化整个演艺圈的风气。因此,对个别艺人“封杀”取得效果之后,接下来怎么办,社会各界也已经开始有所讨论和实践。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提出,明星涉毒涉黄要有相应更细致的制裁措施,禁演之类的处罚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定,累犯不能容忍,对于“初犯”可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期出台的《上海市禁毒条例》也明确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这是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试水”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法条,而规定中“三年”“禁露脸”时限的表述也尤为引人关注。可以说,这正体现了涉及“劣迹艺人”制度的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治病救人的初衷。日本明星酒井法子因为吸毒,形象一落千丈,“沦落”到在邮轮上“卖唱” ,固然让我们感到其“罪有应得” ;但对于柯震东这样有基础有才华的年轻艺人来说,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未尝不可。所以,对于柯震东复出,可以对其饰演的角色有异议,对其片酬有异议,但对于复出这件事本身来说,倒不必太过于抵制。
事实上,柯震东日前接受访问时已经表示“长达一年没工作,有想过退出演艺圈,但很爱演戏,所以打消了念头” ,“以前太嚣张,尝到很多苦果,现在不敢了” 。如果柯震东本人能痛定思痛,在“爱演戏”的道路上,珍惜机会,不断提升演技、提高修为,也很可能会逐渐改变曾经的负面形象。如此一来,曾经的“封杀令”的受制裁者,终将变成“封杀令”的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柯震东的复出就是一个“劣迹艺人封杀令”的试金石。如果演艺圈能因此多一个浴火重生的好青年,这将是“封杀令”制度的又一次效力的发挥,而且是更大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