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2012年2月28日修订)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旨在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和各民族文学的交流融合,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选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努力推出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反映我国各少数民族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设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报告文学奖、翻译奖。
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诗歌奖、散文奖和报告文学奖为作品奖,获奖作品各项均不超过5部。翻译奖为个人成就奖,获奖者不超过10名,其中由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为汉文者、由汉文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者均不超过5名。
三、评选范围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凡评选年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公开出版、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符合评选体裁要求的作品,均可参评。
作品奖评选体裁为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
结集参评的作品,出版年月前4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评选年限内出版中国当代文学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作品的译者,不限民族,均可参加翻译奖评选。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反映各民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新生活和新变化、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提倡题材、风格、流派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少数民族母语文学创作。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
翻译奖获奖者应为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五、评选机构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其中部分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聘请;部分委员经各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聚居省份作家协会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家协会推荐,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和译者的推荐
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 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和各相关出版社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和译者。
符合参评条件的作者和译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目录和名单经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产生初选作品和译者
评奖委员会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初选作品和译者,作品奖原则上各项均不超过15部,翻译奖原则上不超过20名。
初选目录和名单向社会公示。
3、产生获奖作品和获奖者
评奖委员会在对初选作品和译者进行阅读、讨论的基础上实名投票,以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产生获奖结果。
4、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定。
5、评奖揭晓和颁奖
评奖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评奖委员会委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或系参评作品责任编辑、参评者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可选择退出相关机构,或参评者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八、评奖经费
1、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筹措。
2、欢迎企业、团体、个人予以赞助。
九、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制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