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散文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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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散文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散文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PROS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组成人员,为从事散文创作、评论、研究、教学以及关心散文事业发展的广大教师、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与业余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专业性和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本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活跃散文研究的学术空气,提高散文教学水平,推动散文创作,为中国散文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外潘家坡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古今中外的散文作家、作品、思潮、流派进行究;

  (二)侧重于现代散文历史和当代散文现状的研究;

  (三)组织会员进行散文教学、研究和创作方面的专题调查,及时

  提供国内外散文研究的信息;

  (四)组织会员对大中学校学生和广大青年进行散文知识的普及工

  作;

  (五)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和专题的研讨会、笔会、讲习班、进

  修班,进行学术和创作的交流;

  (六)办好会刊,为进行学术和创作的研究与交流提供阵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散文创作、评论、理论研究、教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文艺工作者;

  (四)在散文创作、教学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高校教师和理论工作者;

  (五)关心散文理论研究的作家、编辑和业余作者;

  (六)具有语文教学经验,并在散文教学与研究上取得较显著成果的中学语文教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于1998年12月21日会长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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