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丁玲研究会章程

//m.zimplifyit.com 2009年10月27日11:27 中国作家网

中国丁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丁玲研究会[CHINA DING LING INSTITUTE(CDLl)]。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性学术团体。其组成人员一是公开发表或出版过丁玲研究学术论文、专著的文艺理论工作者;二是高等院校中从事有关丁玲研究的教学工作者; 三是应邀出席过全国或国际性丁玲学术研究讨会并提交论文者;四是编辑出版过丁玲作品或研究专著的编辑工作者;五是熟悉丁玲生平思想、对丁玲有较多直接了解以及与丁玲研究关系密切的人员。为促进国际进步文化交流,本会接受少量热心丁玲研究的外籍学者入会。

  本会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组织、推动对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作家丁玲及其文学成就的研究,着重研究她成为一位无产阶级革命作家的思想发展、艺术风格以及她的创作在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的作用和国际文坛上产生的影响;总结经验,以光大革命文艺传统,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推动我国新文学的继续发展,促进国际进步文化交流。

  本会在所有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作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监督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东路1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每三年主办一次全国或国际性丁玲学术研讨会,以推动丁玲学术研究,活跃文艺评论,促进国际进步文化交流;

  (二)每年编印《丁玲研究通讯》l-2期,以交流丁玲研究信息;

  (三)组织出版丁玲研究学术论文专集,选编丁玲研究系列丛书,以展示丁玲研究学术成果;

  (四)组织创作人员创作、改编反映丁玲生平及作品的影视作品,协助影视部门做好上述作品的拍摄工作,以扩大丁玲及其作品的影响;

  (五)主办或参与有关文艺赛事,促进社会主义文艺创作的进步繁荣;

  (六)开展有关丁玲研究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丁玲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本会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委托挂靠单位常德市文联财务室代管,配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个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8月l 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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