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赵树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赵树理研究会;英译名:CHINAZHAOSHULIINSTITUTE;简称:中国赵研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以赵树理及其流派(人称“山药蛋派”)为研究对象的学者专家自愿结合的非营利、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组织开展对赵树理及其创作流派的研究,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国文学事业健康发展。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华门东四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对国内的赵树理及其流派的研究进行组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推动;
(二)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赵树理及其流派的文学成就,弘扬他们的文学传统;
(三)收集、编纂有关资料,编辑出版研究论文集;
(四)定期召开学术讨论会或组织纪念活动;
(五)创办定期出版物,及时反映赵树理及其流派研究的新成果;
(六)筹办赵树理纪念馆;
(七)开展有关赵树理及其流派研究的国际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
(三)必须是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以上有关赵树理及其流派的论文的专业或业余研究者,在高等学校开设过赵树理专题课或着重从事赵树理研究组织工作的人员不受发表论文篇数的限制。
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对本会领导机构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发展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如可能时举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所做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有2/3以上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所做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领导成员、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地区代表(后两部分必须是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会议,所做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2/3以上的出席人员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本会其他具体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会费;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包括咨询服务和出售书刊、资料所得)。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分别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有条件时召开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于1998年12月5日经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