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桃洲:重思新诗的“标准”
新诗的“标准”是一个看似陈旧不堪的话题。早在40年前,学者商伟就呼吁“新诗的批评应允许有多种美学标准”,“不能把自己对诗的认识当作诗歌批评的唯一的标准”。那是针对彼时刚刚兴起的“朦胧诗”所招致的批评而进行的辨析。事实上,任何标准,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对事物之间最大限度的共性特征做出概括后的准则或规约,其本身就是协商、妥协甚至习惯的产物,久之难免出现以偏概全和滞后的情形,“唯一”则更容易显出其局限性。1930年代,朱自清先生受美国学者勃朗耐尔(W.C.Brownell)的启发,对“标准”和“尺度”进行了区分,认为“标准”是那些代代相传、毋庸置疑的固定准则,而“尺度”只有“得到公认而流传”之后,才“成为又一种标准”。这一区分突出了标准在历史长河中作用于观念和趣味的持久性、“顽固性”,其目的大概是要以“尺度”的“弹性”纾缓“标准”可能陷入的“僵化”吧。
相较于其他文类而言,诗歌似乎是更能引发标准争议的一种文体,新诗历史上关于标准的争论可谓经久不衰。仅在进入21世纪之后的头十年,诗界和学界就出现了三次较大规模的新诗标准讨论,分别是:2002年《诗刊》下半月刊推出的系列“征文”、2004年《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5期的专栏文章、2008年《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全年6期的专题论文及同年《诗潮》《当代作家评论》等刊物的相关文章。这些讨论,除2004年《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第5期的专栏文章外,大多偏重于从创作层面探讨诗歌标准的必要性,或指斥标准缺失造成的混乱。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总是力图为诗歌创作制订某种稳定的、有具体“指标”便于把握的标准,并煞费苦心地提供了很多“方案”,诸如“四动”“三趣三象”“三维”“九条”等,不一而足。诚然,这些“方案”的提出经过了审慎的考量和反复的论证,它们的内涵和外延也多少能够应对如下疑虑:“如果当真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这样一个中国新诗标准,它必得拥有相当程度和相当范围的公认性,倘若你立一个标准,我立一个标准,寻求权威性的建设性意图只是意图而已。”不过,在更多讨论中,一些诗人和批评家逐渐倾向于认为:“现代诗写作的标准,像一条不断后移的地平线,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地址’,也没有一个技艺上的稳定衡估指标”;或者:“不是把标准作为某种本质主义的公式进行看待,而是把新诗标准牵涉的诸多理论问题既还原到历史现场之中,又回到诗歌的文类成规内部,在开放的历史视界和内指的诗歌美学形式问题之间,构设一种充满张力的诗之评判指标。”这显然是一种相对开放、灵活的新诗标准观。
当然,新诗标准的固化趋向首先会引起讨论者的警惕与质疑:一方面,“在新诗的理论建设中,弥漫着一种一元论的诗学神话。它试图从诗歌历史的发展中归纳出一个普遍而永恒的诗歌理念,并把它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诗歌标准”,那被认为是一种偏执的“妄念”;另一方面,“坚持新诗标准不可怕,可怕的是简单化地、虚假地、永恒化地、粗暴地理解诗的标准”,对诗歌标准的认识的本质化,同确立诗歌标准的意念与方式一样,在很多人的头脑里可谓根深蒂固。于是有论者提出:“建构标准其实是寻找标准的方向,是我们在喧嚣中寻找一个诗歌的路标。”“路标”的说法及其带有“方向”性的指示意,较大地稀释了诗歌标准“一元论”的板结性质。这有点类似于创办了《标准》杂志的英国诗人T.S.艾略特将维吉尔确认为“整个欧洲的经典作家”的论断,在他看来:“维吉尔在文学上的价值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标准……维护经典作品的标准,并用它来测度所有具体的文学作品,就等于认识到我们的文学作为整体可能包含一切……如果没有我所说的那种标准,即一种单靠我们自己的文学始终无法看清楚的标准,那么我们首先会出于错误的原因而崇拜天才的作品。”他所说的标准并非指导实践的准则,而是一种“方向”性的标杆,他想要把经典作品(特别是源于异质文化)树立为某种标杆,以之“测度”已有的作品并提升自己的判别能力和写作水平。
从更内在层面来说,有关新诗标准的争议关乎对“新诗”这一概念和文体本身的认识。由于“不断的试验”(胡适)所导致的“不断后移的地平线”(陈超),新诗一直不无尴尬地遭受着“没有定型”的责难:“作为激进的形式、语言革命的产物,新诗始终处在‘未完成’的状态中,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经典化的诗歌方式,并没有被建立起来”,因而“对‘标准’的期待,也只能存在于不断的追溯与想象,不断的推倒与重设之中,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落实”;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对‘标准’的挑衅、拆解冲动,也是新诗史另一种颇为强劲的话语”,这使得“新诗”变成了一个不断被定义的动态的概念和过程:“新诗的发展方向,不一定是趋向某种稳定的‘文类规范’,而是一个不断扩张的可能性空间”,“‘新诗’不再是一门服务于公共情调的愉悦的艺术,而更多地变成一门致力于探索现代生活丰富性与复杂性的艺术,它的展开是发生与自我与世界之间关系的不断辨认中。”虽然“可能性”也许仍然需要反思,但从这一角度做出的阐述不再拘泥于新诗标准本身,而是超越了标准争议中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探掘“新诗”文体发展的多层次空间。
不过,当前诗歌对“标准”的期待所激起的焦虑并未完全去除,焦虑之一便是“共识”的彻底消退。曾几何时,“共识”被认为是指引诗歌创作和批评的一盏“明灯”,慢慢地这盏“明灯”变得飘忽不定直至黯淡无光。这里有必要辩证地看待缺乏“共识”的处境:一方面,在当下趋于原子化、支离破碎的诗歌语境里,“共识”的确已经不复存在,诗人之间、诗人与读者(批评家)之间似乎很难达成“共识”;但另一方面,在写作者、批评者的意识深处,仍然会隐约“残存”某种不言而喻的需求——对一些基本的“共识”(诗学、认知“共同体”或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的潜在渴盼和坚持,这种不那么明晰、却如底座一般托起诗歌创作和批评的“共识”,也许依旧可以称之为“标准”。
以此为立足点重新思考新诗的“标准”,或许能拓宽观照当下诗歌的视野:其一,所谓“共识”缺失,映现的正是当下诗歌的真实境遇,即其在社会文化之中的位置。正如有论者指出的,当下诗歌需要的不是“另一个或者另一些诗歌标准,而是标准本身存在和生效的具有‘文化政治’(cultural politics)意义上的现实性和正当性的文化中介和文化场域”。1990年代以来,诗歌渐渐退出世人关注的中心、丧失有效与社会文化互动的能力,这提醒人们反观、检讨诗歌自身的不足。最近几年出现的长诗写作潮流,可被看作诗人们通过回应重大(历史、现实)主题以重新寻求诗歌在社会文化中的位置、从而破解诗歌困局的努力,可惜并不成功。问题在于,在历史认知、诗学观念、写作意识尚未更新的状态下,写作者迫切地借助对某些宏大题材(取自历史或面向现实)的大篇幅书写,能否增强诗歌对历史、现实的参与度,强化诗歌与社会文化的对话能力?一些急于求成的长诗在文本效果上的不尽如人意,反而暴露了当下诗歌的虚弱和某些软肋。
其二,以一种更宏阔的眼光,考量当下诗歌写作和以往诗歌的关系,重新构建正在进行的诗歌尝试与诗学传统、诗歌累积的关联。T.S.艾略特在他的名文《传统与个人才能》中,提出要透过共时的视角审视过去时代的文学,在后世文学和前代文学之间建立联系,这就是一种“历史的意识”:“历史的意识又含有一种领悟,不但要理解过去的过去性,而且还要理解过去的现存性,历史的意识不但使人写作时有他自己那一代的背景,而且还要感到从荷马以来欧洲整个的文学及其本国整个的文学有一个同时的存在,组成一个同时的局面。”在中国当代诗人中,骆一禾较早具有如此宏阔的眼光,他曾提出“伟大诗歌共时体”的设想,认为人类文明和诗歌史上那些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个体,可以汇聚成为一种诗学、精神的遗产和资源。在当下诗歌里,能否如艾略特、骆一禾所说,建立起与过去年代诗歌及文化传统的联系,或在不同年代诗歌之间构筑一种共时的视野?有人认为,当下诗歌的境况与新诗诞生之初的文化决裂姿态有关。实则并不完全如此。与其说当下诗歌承受着新诗从一开始与文化传统割裂带来的苦果,不如说它自身逐渐落入了一种孤立、碎片化的格局中。倘若能够改变这种孤立、碎片化的格局,未来诗歌的面貌应该会有所不同。
笔者参与2002年《诗刊》的新诗标准讨论时曾提道:“诗人的写作行为及其诗歌文本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他们置身其间的、每时每刻不断生成的语言特性和每天必须面对的现实语境与言说空间的制约。”这意味着,诗人在写作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对其困境的觉识。无可否认,“任何极具个性与创造力的作品,总是呈现出摆脱或逸出标准框范与规训的倾向”,而“新诗标准的讨论之所以必需,并非为了掩盖、抹杀,而恰恰是为了释放那些特立独行的作品的‘异己’的、‘抗议’的声音与力量,以激发批评家去继续思考和探索”。在此意义上,重提新诗“标准”的议题,其实质是呼唤诗歌的一种创新能力。对于诗歌写作者而言,创新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需的,因为“传统和习惯力量的强大和固执,是无法估计的。它强大得使那些固执地抱着成见和现存的诗的概念的人不觉得自己是在坚持偏见,相反,是在坚持真理——诗国的唯一的真理(假如诗国里也有唯一的真理的话)”。当然,这个创新的“新”显然不是“追新”的“新”,也不必过分强调“新”,而应该把重心落在“创”即“创造”上。如果说我们对未来汉语诗歌的“可能性”还抱有期待,那么这个可能性应该寄寓在一种创造能力上,即有赖于诗歌具备一种与时代社会文化发生关联、进行对话的能力,以独有的话语方式和声音与时代社会文化产生共振。
刊于《文艺争鸣》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