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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术评价的价值尺度——兼谈“唯论文”问题的根源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 索传军  2021年06月06日21:59

摘要:学术评价的目的是发现学术成果的价值,促进学术交流和发展。价值尺度是判断学术评价客体价值大小的依据。形式上,它表现为各类评价标准或指标体系。本质上,它代表了学术评价组织者的价值导向。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中,评价组织者是评价活动主体,是价值主体,但不一定是评价主体或价值判断者。而实际的评价主体,是价值判断者,但不一定是价值主体。在每次学术评价活动中,一方面同时存在评价活动主体和评价主体,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同时可能存在两个价值尺度,一个是评价组织者(委托人)提供给评价主体(代理人)的外在价值尺度,另一个是评价主体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这两个价值尺度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对评价客体的价值判断或测度。“唯论文”实质上是评价组织者的价值尺度问题,或者说,是其价值导向问题。

关键词:学术评价 价值尺度 评价标准 唯论文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学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学术成果指数增长,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学术成果急需社会或学术共同体对其的“承认”,因而学术评价需求与日俱增。但是,传统的同行评议方法效率低、时滞长、成本高,文献计量学方法不针对被评学术论文内容,都无法满足广大学术共同体成员对学术研究成果价值判断的需求。各种“学术乱象”(如学术抄袭、造假等)层出不穷,与学术评价相关的各种问题频发。在国际学界,也出现了一些相似的状况。

2003年,中国科技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文件指出:“要提倡科学论文内在价值的判断”。2012年在美国细胞生物学会年会发起,并于2013年公开出版的《关于科研评价的旧金山宣言》(San Francisco Declaration on Research Assessment,DORA),强调不能使用基于期刊的指标,比如影响因子等作为衡量单篇学术论文质量的替代指标,不能以此来评价科学家的贡献或者用于聘任、晋升和资助决策;同时强调,一篇学术论文的科学内容远比它的外在指标要重要得多。

2015年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准确把握科技期刊在学术评价中作用的若干意见》,强调要“从看重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国别、影响因子和期刊等级向看重论文本身的创新性和社会价值转变”。2015年Nature发表的《莱顿宣言》(The Leiden Manifesto for Research Metrics)针对科研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正确使用定量评价指标以及指导科研评价的十大原则。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此后半年中,《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两个文件相继出台。其中指出要“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2020年初,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针对“唯论文”“SCI至上”以及科技评价问题打出了组合拳。

文件连发反映了优化学术评价生态的迫切需求。事实上,学术评价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有学术评价自身的理论问题,又有社会和文化问题(价值导向),还有评价活动管理与操作问题,也有人性自身的问题。为此,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论述了学术评价的价值尺度类型与关系,以及在评价中的作用机制问题;其次从价值论视角,审视“唯论文”问题的根源;最后论述了建立科学的价值尺度的必要性。

一、价值尺度的内涵与特征

评价就是评价主体依据评价标准对不同评价客体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比较的过程。通常评价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尺度从评价客体集合中选择出符合自己需要的、价值相对较高的评价客体,或者判断对自己需求满足程度最高的评价客体。然而,在实际评价活动中,有时会同时存在多个“主体”,例如,评价活动管理者、评价活动组织者和评价活动执行者。当评价只是个人行为时,仅有评价主体,同时也是价值主体。当评价是一种组织行为时,就会同时存在评价活动组织者(评价活动的价值主体,本文称之为评价活动主体)和评价活动执行者(评价客体的价值判断者,不是价值主体,本文称之为评价主体)两个主体。当评价活动是一个行业或国家行为时,就会同时存在评价活动管理者(行业或国家政策的制定者,是价值主体)、评价活动组织者(行业或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形式上价值主体,但在评价活动中,又是实际的委托人)和评价活动执行者(评价主体)。本文更多是针对评价活动主体和评价主体分离的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有组织和有目的的学术评价活动,就是评审专家(评价主体)依据评价活动主体所给定的评价标准对一组评价客体的价值大小进行判断、比较和排序的过程,最终选择出能够满足评价活动主体需要的评价客体。评价主体或评审专家依据的评价标准,本质上体现的就是评价的价值尺度。价值尺度和评价标准是内容和形式关系。对于评价活动来说,评价标准和价值尺度是辩证统一的。在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是具体的、有形的,是价值尺度的载体;价值尺度是隐含的、无形的,是评价标准的内涵。

(一)价值尺度的概念

尺度一般表示物体的尺寸与尺码;有时也用来表示处事或看待事物的标准。尺度是许多学科常用的一个概念,是自然界的空间、时间或能量量度,包括绝对与相对两方面的特征。事物在其发生的尺度上才有意义,同时,尺度作为变量也影响着事物的特征、关系或机制。尺度涉及客体(被考察对象)、主体(考察者,通常指人)与时空。实践认识活动作为人的活动,它既遵循外在尺度,又遵循内在尺度,既遵循客体尺度、事实尺度、物的尺度,又遵循主体尺度、价值尺度、人的尺度。简言之,事实尺度与价值尺度是人类实践认识活动遵循的两大根本尺度。

事实尺度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要从实际出发,承认客体,尊重事实,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事物,依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办事,事实尺度内蕴科学精神、理性原则。例如,对于学术成果的评价,就要从该学术成果所属的学科领域出发,考察该学科领域的发展现状,了解其研究热点与研究前沿,然后判断该学术成果对该学科领域的价值与贡献。

价值尺度是指人在实践认识活动中,“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也有学者认为,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和确定价值的有无、性质及大小的标尺、基准和根据。从根本上说,没有需要就没有价值,人的需要是判断、评价客体是否具有价值的最根本的尺度,即价值主体的需要是评价主体用于判断评价客体价值的根本尺度。

因而,在评价领域,所谓价值尺度是指衡量客体对于主体是否有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价值尺度是由价值的本质所决定,价值不能脱离价值关系而独立存在。它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方面(评价者的内在价值尺度),是主体属性(如主观论);要么存在于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方面,是客体的固有属性(如客观论);要么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是一种主客关系(如主客关系论)。本质上,没有仅存在于评价主体或评价客体的价值关系,只有与二者紧密相关的价值关系。

对于学术论文这类评价客体,其价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价值主体不是某个人,而是整个学科领域。其价值不会因为某个学术共同体的成员是否需要或认可而改变。历史上,发生过多起某论文价值不被少数学术共同体成员(一般是某个时期的学术权威)认可的事件。例如,1842年,德国青年J.Mayer提交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科学论文,但被权威杂志《物理学和化学年鉴》的主编玻根道夫扣押,拒不发表。但这些论文价值不会因为个别学术共同体成员的不认同而失去价值。事实上,学术论文评价的价值主体是学术共同体。

(二)价值尺度的特性

价值尺度具有相对性、多元性和主观性。

1.价值尺度的相对性。价值尺度的相对性并不排斥其绝对性或客观性。理论上,任何事物都有一组客观属性,对事物的评价存在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但由于我们认识事物的有限性,我们只能不断深化对事物的认识,无限逼近其客观属性。我们在制定评价标准时,也只能无限逼近其客观性,所以评价事物的价值尺度的相对性是绝对的,客观性是相对的。

例如:一篇学术论文一旦发表,它研究的问题,以及问题解决的程度,或研究结果的创新度,就已经形成,或者说其价值就已经形成,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学术论文所研究问题的性质(如前沿性问题、热点问题、经典问题等)、方法、结论、创新性等属性是相对客观的。在对其评价时,每个评审专家对其的认识和理解都是相对的,都是基于自己的认知图式去理解作者通过文本(语言符号)所表达的意思。每个评审专家基于自己的认知图式和评价情景形成的对学术论文评价的价值尺度都有一定的相对性。当然,这并不否认相对共识的存在。

2.价值尺度的多元性。价值尺度的多元性是指对于同一个评价客体,基于不同的视角(或维度)进行考察和评价,就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生活中,我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就会获得不同的结果。对世界上任何事物价值的认识,都具有多元性。

任何评价活动都是多元价值尺度相互作用的结果。或者说,在评价活动中同时存在一个以上的评价标准或价值尺度。通常,评价活动是由一个评审专家组共同完成的。评审组内的每个专家都有自己内在的价值尺度,在开展评价时,一方面评审专家会依据评价组织者提供的评价标准(外在价值尺度),另一方面每个专家都会依据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给出自己的评价结果。最终,评审专家组依据评价活动组织者的评价尺度进行协商,融合多个专家的评价结果,得出最终评价结果。

3.价值尺度的主观性。每一次评价活动的评价结果,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看法。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不同的人有自己不同的评价视角和价值取向,他们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自己预期的评价结果与相关评价活动的实际结果可能不一致。二是每次评价活动都是在特定评价目标和情景下进行的。不存在没有目标与目的的评价活动。评价目标不同,评价标准也就不同,评价结果也不同。没有参加评价活动的人,并不完全了解评价目的,以及如何合理使用评价结果,而是依据自己的需要去判断评价结果的合理性,也造成对评价结果的不同看法。三是由于个人情感因素。每个人都希望某个评价客体获得与自己认识较一致的某种评价结果,当期望未实现时,就产生对评价结果的不认可。这就是价值尺度主观性的表现。

本质上,价值尺度是评价主体认识和判断价值关系的一个标准,与评价主体自身的心理背景系统、认知图式和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每个评价主体的价值尺度都不尽相同,因而其价值尺度的主观性是绝对的。

二、价值尺度的类型

在评价活动中,价值尺度是评价活动主体或评价主体确定的对评价客体价值判断的标准。评价活动所遵循的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主体所确定的外在价值尺度。评价主体在这个外在价值尺度的指导下开展评价活动。实际上,每个评价主体都有自己的认识事物的范式和判断价值的标准,这就是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

在每次的评价活动中,同时会存在以上两类价值尺度。一类即评价活动主体所给定的每个评价主体都应该遵守的外在价值尺度。它表现为具体的评价标准,是显性的、相对明确的,在一次评价活动中也是唯一的。另一类即评价主体所拥有的内在价值尺度。它是隐性的、因人而异的。每个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不尽相同。理论上,评价活动有多少作为个体的评价主体,就有多少个内在价值尺度。

(一)外在价值尺度

1.外在价值尺度的内涵。外在价值尺度是评价活动组织者(或评价活动委托人,如科研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依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客体的属性制定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通常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它是评价活动主体(委托人)给定评价主体(代理人)对评价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框架或原则,也是对评价客体的属性、功能、作用和意义进行判断的维度。外在价值尺度受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环境等影响。

2.外在价值尺度的特征。外在价值尺度因评价活动、评价客体等的差异而各具特征。

第一,外在价值尺度因不同的评价活动而不同。不同的评价活动,不同的评价组织者,不同的评价目的,都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评价维度,因而,理论上不存在“唯一”的评价标准。例如,对科研项目的评价,有些会倾向于学术价值(创新性),有些则更倾向于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和经济价值。即使对同一类型的项目,对于什么是好的标准,理论上学术共同体应有相对统一的认识。但是,如何理解这个标准,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这个标准,符合程度如何,则由同行评议专家自己判断。

第二,外在价值尺度因不同的评价客体而不同。不同的评价客体,其功能属性不同,价值表现不同,对价值主体的需求不同,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对专利的评价和对学术著作的评价尺度。专利突出表现是其创新性和实用性,主要评价其经济价值;而学术著作表现为理论的系统性,主要评价其学术价值。再如,对学者的评价和对学术成果的评价。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主要测度学术成果对于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价值;对学者的评价,虽然也是通过学术论文等进行评价,但侧重点不是学术论文本身,而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学术价值,判断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甚至科研潜力。另外,即使是对人的评价,也应该依据不同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制定不同的评价尺度,不能为了操作简单,将“论文”作为“唯一”的判断标准。

第三,外在价值尺度是一个组织或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一种体现。外在价值尺度的制定,不仅要考虑评价客体的属性、功能和性质,而且还要考虑国家、社会层面的政策和文化环境因素。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制定项目评审标准时,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科学政策,考虑国家的重大需求。再如,一所高校在对一个学科进行评价时,首先会考虑教育部的学术发展规划,或社会对其学生的需求与评价。

外在价值尺度体现的不是某个人的价值取向,而是一个集体,或群体,或组织的价值取向,是一个行业或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体现。外在价值尺度对评价活动具有指导性,对评价主体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同时对社会成员价值观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例如,代表国家科学研究政策制定或实施的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哲学规划办公室等,他们的价值取向对学术共同体成员科研方向选择与科研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唯论文”的问题,从宏观层面看,在于价值导向的错误。若不及时纠正,产生的不良后果是巨大的。

3.外在价值尺度的表示。我们在评价活动中,通常面对一组同质的评价客体D{A1,…,Ai,…,An},评价活动主体(评价活动委托人)通常会给定一个价值尺度(或评价标准)W(Z1*R1,…,Z2*R2,…,Zi*Ri,…,Zm*Rm),让评价主体(评价活动主体的代理人)基于这个价值尺度去度量每一个评价客体,并对它们作出比较和排序。其中,Zi表示评价客体的某一功能或属性,Ri表示价值主体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评价客体某一属性的“权重”)。“唯论文”,实际上就是评价活动主体仅选择了一个评价指标——论文,即i=1,Zi=论文,Ri=1,则外在价值尺度可以表示为W(论文)。

(二)内在价值尺度

每次评价活动,评价活动主体都会选择学术共同体中具有相同或相近学术背景的专家作为评价主体(代理人)。这些评价专家就是同行评议中所说的“小同行”。理论上,他们具有相近或相似的专业认知水平与研究范式,但他们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实际的学术评价活动中,有时之所以出现不同评审专家有完全相反的评价结果,一定程度上是他们的价值取向不同造成的。每位评审专家的价值取向,不仅受其所在的学科领域或学术共同体影响,而且与其所处的社会、科技、文化等背景,甚至与其经济状况和家庭背景都有关系。每个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是不同的、隐性的,但又是客观存在的,在每次的评价活动中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

1.内在价值尺度的内涵。内在价值尺度是评价者所拥有的对评价客体价值判断的标准。其实,内在价值尺度也是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在具体情形中发挥着以经验为主的调节作用。它一定程度上起着“先验”标准的作用。

2.影响内在价值尺度的因素。总体上,内在价值尺度受以下四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内在价值尺度受评价主体自身的科学素养影响。这其中包括评价者的知识体系、认知图式、所遵循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等。其次,是评价者个人的价值观或价值取向。例如,他对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关系的认识。再次,是评价者所处的学术共同体以及社会环境。一个学术共同体有自己主流的研究范式,以及社会价值取向,一定程度地影响着作为评价者的学术共同体成员。最后是评价者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等情感因素。

3.内在价值尺度的特征。内在价值尺度可以理解为带有价值取向的评价主体的评价标准。

首先,内在价值尺度通常是隐性的、无形的。内在价值尺度是评价者判断评价客体价值的参照系。它不像外在价值尺度那样,在评价活动中是明确的、具体的。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是隐性的,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显化为具体的指标体系。

其次,内在价值尺度是动态的、变化的。如前所述,内在价值尺度受评价主体的心理背景系统和认知图式影响。评价主体的知识体系、价值观,以及所处的环境都是动态的,都是随时间变化的。因而,即使是同一个评价者,其价值尺度也会随时间、评价活动、评价客体的不同而不同。

4.内在价值尺度的表示。内在价值尺度是个多变量的函数。若用G表示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因变量),那么,自变量至少有以下几个:一是评价主体的知识体系,更科学地说,应该是评价主体的专业认知能力;二是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这是一个抽象的自变量,不过,它也是一个受多因素影响的函数。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不是与生俱来、一成不变的。它是在其成长过程中形成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三是评价主体所处的社会、文化、科技、经济等环境。这也是一个综合因素,它实实在在地影响着评价主体,但又是难以量化的。四是评价主体的个人情感因素。这个因素具有随机性,并非每个评价专家都会将自己的个人情感因素带到评价活动中,也不是评价主体每一次的评价活动都包含着个人的情感因素。但在一定条件下,评价主体的情感因素会被激活。这也是导致评价结果具有主观性的重要因素。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开放式评价”或增加评价专家数量等,有效地减少或降低情感因素对评价结果客观性的影响。但理论上,不可能完全消除。

可以用G=F(x,y,z,…,g)表示内在价值尺度函数。其中,x、y、z、…、g等表示与内在价值尺度相关的自变量——知识体系、价值取向、社会环境、个人情感等。

由此可知,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是一个多变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个内在价值尺度,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因情景而异,可以定性分析,却难以量化。

实际上,对于同行评议来说,评价结果的主观性是绝对的,不存在内在价值尺度完全相同的评价主体,即使是“小同行”,彼此也许具有相似或相近的研究范式与认知能力,但每个人的价值取向和个人情感因素是复杂的。当然,这并非说,同行评议中评价主体有意识地使得评价结果具有主观性。

三、内在价值尺度与外在价值尺度的关系

学术评价,狭义上就是对学术成果价值的判断,就是对学术成果与学术共同体成员需求关系的分析和测度。本文正是基于对学术评价的狭义理解。但学术评价不同于一般的评价活动。学术评价活动有时会同时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主体,同时存在多个价值尺度:评价客体所属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尺度,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评价组织者的外在价值尺度。内在价值尺度与外在价值尺度在每次的评价活动中同时存在,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评价活动。二者之间具有以下关系:

1.外在价值尺度与内在价值尺度,存在作用与反作用关系。评价者在评价活动中会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去理解和认识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去理解评价委托人的评价目的和意图。

在评价活动中,评价组织者(委托人,通常也是价值主体)与评价者(代理人)之间存在着非对称信息,存在着协商和博弈。委托人总是希望代理人按照自己既定的评价标准(外在价值尺度)进行评价,实现自己的评价目标和目的。但评价代理人一方面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情感因素;另一方面对评价委托人提供的外在价值尺度(例如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目的也可能并不完全认同。一部分评价代理人,首先会按照自己的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进行判断,然后才会考虑外在的价值尺度,因而他们试图突破委托人评价框架的限制,或者在委托人限定的评价标准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价值判断需求。另一部分评价代理人,首先会依据评价组织者提供的外在价值尺度进行评价,或者说,他们首先会尽量地去理解评价组织者的评价意图和要求,然后再利用自己的价值尺度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也就是说,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作用于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但同时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又反作用于评价活动主体的外在价值尺度。

2.外在价值尺度与内在价值尺度共同作用于评价客体。在每一次的评价活动中,评价者通常是在外在评价尺度(或标准或指标体系)的框架内,基于自己的内在价值尺度对评价客体作出价值判断。例如,科研项目的同行评审,同行评议专家通常会依据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有关方面进行判断,但判断的实际标准是自己的认知图式。实际上,无形中外在价值尺度与内在价值尺度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混合价值尺度”。此即库恩所说的共有标准和个人准则的混合。这个“混合价值尺度”是隐性的。每个评价专家都是依据“混合价值尺度”开展评价的,但是由于每个评价主体的内在价值尺度不尽相同,最终每个评价主体形成的“混合价值尺度”也不尽相同。因而,每个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一方面反映了评价结果的主观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3.在评价活动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由于评价委托人不具备对评价客体的认知能力,把对评价客体与自己的价值关系的判断权利让渡给代理人,希望代理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评价客体的价值作出判断。但同时,委托人又希望代理人能够按照自己的评价标准开展工作,对评价客体作出价值判断。这是一对矛盾。

学术评价委托人是评价客体的价值主体,是价值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是一个组织机构中的科研或人事管理等部门。他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组织中的有关成员、学科、成果等对社会的价值和影响。他们的价值尺度如何形成,是侧重于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还是社会价值,取决于其评价目的,或者其管理的需要。但对于评价代理人来说,评价代理人是同行专家,是学术共同体成员,通常对评价客体的学术价值更加敏感。因而,在学术评价中,如何保证评价委托人、代理人的价值尺度相一致,不仅是一个管理问题,还是一个科学问题。

对于评价主体来说,他们既不希望评价活动主体给定的外在价值尺度过于严苛或复杂,又不希望过于空泛或简单。过于严苛具体的评价标准,不仅限制了评价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且也失去了评价的意义。然而,过于空泛的评价标准,往往也会让评价主体无所适从。另外,从评价活动的操作性来看,过于复杂的评价标准,不仅不利于评价主体的理解,还会降低其评价的积极性。相反,过于简单的评价标准,例如仅仅一个评价指标,“唯论文”或“唯帽子”,对于评价主体来说,可能只是简单地对评价客体进行排序,没有任何意义。因而,在每次评价活动中,学术评价活动主体如何构建科学的评价尺度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评价活动主体应聘请领域专家设计,或与领域专家共同设计。

四、“唯论文”问题的根源是价值尺度问题

在我国学术评价中,“唯论文”是一个突出问题。“唯论文”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对有关“人(评价客体)”的评价中,将论文作为唯一指标进行评价;二是在对“学术论文(评价客体)”进行评价时,将“学术论文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或“发表期刊的等级”或学术论文是否被“SCI或SSCI”等检索工具收录作为唯一指标。“唯论文”问题的根源是什么?从表面来看,“唯论文”是评价标准的问题。从价值论看,是评价活动的价值主体的价值导向和价值尺度问题。

(一)“唯论文”是评价标准问题

学术评价是一个系统,包含多个要素。其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学术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和评价标准。学术评价主体,理论上是对评价客体作出价值判断的主体(人),例如,同行评议专家。评价主体是对评价客体进行价值判断者。学术评价活动主体,是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它不对评价客体的价值作出判断,但评价主体(由谁评)、评价标准(依据什么评)和评价方式(如何评)都由其决定。如前所述,学术评价活动主体和评价主体具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以大学的职称评审为例,大学人事处就是评价活动主体,而实际的评审专家都是人事处找的评价代理人。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评价标准是一个关键要素,但它是一个被动的连接性要素,由评价活动主体决定。

依据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87),科学性和创新性是学术论文的本质属性。学术论文包含着作者的新观点、新思想、新方法、新理论和新技术等,反映了其学术价值,是衡量学者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理论上,依据学者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内容,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因而,理论上,基于一定的条件,用“论文”作为评价标准或价值尺度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没有问题。然而,将论文作为评价的唯一指标,就有失偏颇。

学术期刊是展示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和学术共同体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是期刊的一个评价指标,它是用来测度一定时间内一种期刊所发表的论文平均被引用的次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术共同体成员对该期刊的关注度,客观上对该期刊所发表论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是,它本质上是对期刊办刊绩效的评价,而且影响因子所反映的是一个论文集合的关注度指标,不能简单用于对单篇论文进行测度。SCI等是用于文献检索的工具,其原理是从“引证关系”角度对相关论文进行标注、组织和管理,目的是发现具有一定引证关系的论文,也不能简单地用于对收录论文的质量或价值的评价。

概括地说,“唯论文”问题不是“论文”问题,是单一的评价维度的问题。这是评价活动主体对评价客体的评价标准选择不科学的问题。

(二)“唯论文”是价值主体的价值尺度问题

从价值论看,“唯论文”的问题在于将论文看作评价客体(如学者或学科)价值的唯一标准,简单地将其作为判断评价客体价值的唯一尺度。

如上所述,“唯论文”的问题主要在“唯”。论文是学术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学术共同体进行学术交流的重要媒介之一,是学术成果价值的承载载体。“唯论文”的问题错不在论文,既不能否定学术论文的价值,也不能否定其在学术交流中的作用。

问题在于,“谁唯论文”,“唯论文做什么”,为什么“唯论文”。在实际的评价活动中,“唯论文”还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实,无论是期刊影响因子,还是被收录的数据库,这些只是形式上的“唯论文”,并非强调论文的本质,这些指标并不能直接反映论文的价值。不过,从实际学术评价活动看,可操作性是学术评价活动主体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些部门或组织宣称取消对博士生发表论文的要求等,这种应对方式可能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优秀的学术论文仍然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需要改变的是我们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我们应该如何科学认识评价客体,如何正确判断或测度其价值。“唯论文”真正的问题是价值尺度问题,是评价活动主体的价值导向问题。错误的价值导向,是造成不良的学术评价环境的根本原因。

(三)“唯论文”不仅仅是评价活动主体的价值导向问题

“唯论文”虽然不是论文的问题,但是,客观上目前我国学术论文的确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学术论文的质量在下降,学术交流功能在弱化,学术论文正在演变成为某种“标签”,成为某些人“获利”或“晋升”的工具。近些年,我国科学研究快速发展,学术论文数量快速增长,我国已经成为英文学术论文(被SCI、SSCI等来源期刊收录)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国。这本身是好事,是我国科研实力的重要体现。但问题是,质量与数量不成正比,学术论文数量并不能切实反映实际的科学技术水平。

“唯论文”的错误导向,使少数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恶意造假,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影响正常的学术创造与交流环境。科技部的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出现过科技期刊集中大规模撤稿,论文购买、多种形式的论文造假等情况,其中不乏知名研究机构的知名学者。社会科学领域类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学术共同体成员在对学术成果评价时,除了自己的价值尺度外,还会考虑学术共同体及其他成员的价值取向、社会的价值取向(或称之为文化)。“唯论文”已经不仅仅是评价活动主体价值导向的问题,也会影响评价主体价值取向,加剧对学术活动价值取向的负面影响。

除了“唯论文 ”问题,教育评价也受到深度重视,教育评价也属于学术评价,只是其评价客体有时也是学术活动中的主体,类型更加多样。2020年教育部发布《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的改革总体方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价系统改革的文件,也是指导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教育评价指挥棒”全面转向“五破,五立”。如上所述,“破什么,立什么”本质上是教育评价的评价标准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教育评价的价值导向问题。客观地说,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建立什么样的教育评价的价值尺度,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总之,学术评价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复杂问题,全球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是不像当前我国这样问题突出。从学术评价活动实践层面上看,是操作问题、管理问题和机制问题;但从理论层面看,是学术评价的标准问题、价值尺度问题。“唯论文”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是多层面多因素的问题,是评价标准、价值尺度和价值取向问题。因而,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破除“单一的价值确认主体”和“单一的评价指标”,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的价值尺度。其实,无论是破除“唯论文”,还是破除“五唯”,都需要上升到评价理论去认识学术评价的本质,都需要建立科学的价值尺度。学术评价活动主体应避免单一思维和价值判断标准,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学术评价回归学术活动本质;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及社会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构建良好的学术评价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