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通俗而不低俗、享权而不侵权 网络文艺“二次创作”面临挑战
编者按
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文艺是青年一代进行自我表达、展现个性才华的舞台,他们的趣味和思维也直接影响着网络文艺的发展格局与走向。新生代力量如何看待网络文艺的总体发展态势,对于具体的网络文艺现象有哪些独到观察,又有哪些新的展望与期待?我们专门开辟“网聚青春的声音”栏目,希望更多的年轻人命笔撰文,围绕如何认识和繁荣网络文艺这个话题发表各自的创见。
当今时代,网络全面重塑了人们的生活。从物质到精神,网络基本上完成了对人的一切延伸,包括人的大脑和中枢神经。当人们依赖网络而生活时,也几乎不假思索地依赖网络而思考。极度便利的物质世界呈现出令人警觉的批量化、同质化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早就蔓延到了精神领域。
在这个大背景之下,网络文化的原创性问题被提了出来:在这个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已居于高水平的网络时代,人们如何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文化又何以保持其原创性活力?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或许需要我们转换一下思路,即网络时代的文化原创性可能已经获得了更为丰富的表达方式,需要我们在种种芜杂的现象之中进行辨析。其中,与原创性紧密相关,却往往被草率地置于其对立面的“二次创作”问题就具有代表性。
“二次创作”并非网络时代的独特产物,而是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的手段古已有之且广泛存在。如章回体小说《三国演义》即是对史书《三国志》的“二次创作”。元杂剧《灰阑记》更是经历了从布莱希特的剧作《高加索灰阑记》到香港作家西西的小说《肥土镇灰阑记》这般跨语言、跨文体的再创作。网络时代“二次创作”的特殊性在于,它在一个虚拟空间里实践了后现代主义的创作观念。
在后现代语境下,所有的创作者、所有的文体、所有的素材及创作成果都获得同等的地位。后现代多使用拼贴的手法,视“快感”——而非“崇高”——为艺术的主要追求。后现代艺术得以实现的技术性前提是机械复制时代的到来,艺术品在科技的支持下得到广泛传播,欣赏艺术的门槛全方位降低,创作者们也真正走进了大众世界。由此,技术改造了艺术的价值观。后现代主义的视野有助于人们发掘出网络时代“二次创作”现象内部的原创性活力,将其与抄袭、复制等恶劣的侵权行为区分开来。
4月初,数十家影视公司、行业协会、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联合声明矛头直指“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法性问题,有关部门也明确表示将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现象。这一事件之所以在网络领域引发热议,主要原因在于“二次创作”在当下网络文艺生态中的重要影响。就网络用户的整体情况而言,“二次创作”正是他们参与创作活动的主要形式。
正如后现代写作的产物都是“可写性文本”,文本不再被控制在作者所给定的意义之下,读者通过自己的创造性解读真正完成文本的写作,让文本获得意义。在这个过程中,作者与读者处于平等的位置,他们之间的界限被擦除,读者成为创作者中的一员,对最终的艺术成品享有完整的权利。当下的网络用户所追求的正是同一种权利,即作为文化产品的欣赏者或消费者,真正参与到文化产品的创作之中,建构双向互动的创作闭环,“二次创作”正是这种双向互动关系较为成熟的表现。
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为“二次创作”的兴盛提供了双重意义上的基础性支持。在技术层面,网络的全面铺开降低了使用门槛,将网络世界开放给社会各个阶层的使用者,并赋予网络使用者几乎完全平等的发言权,有效地刺激了网络用户的表达欲望。在为人们提供表达空间的同时,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特征,也供应了足够的资源与素材,以帮助人们完成表达。以短视频制作为例,视频剪辑软件的操作难度一再降低,使用教程铺天盖地,更有各种专门或综合性的平台可供成品投放。
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社会心理的转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完全可以被视为社会的主体部分,而他们正在深受互联网的影响。在一个信息爆炸的互联网世界中,网络使用者时刻发出并接收着信息,时刻进行着表达与被表达的游戏。由于网络本身的活跃性与网络时间的碎片化,彻底个人式的自我表达是不切实际的,成本也过高,从某一个母文本出发来进行二次阐释就显得更加便捷、有效,并有助于自己的观点获得更广泛的传播。这种二次阐释有各种形式,如社会新闻下的网络评论、视频网站的吐槽弹幕、经典作品的同人小说等,从只言片语一步一步发展为成熟的“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是网络时代原创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植根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和大众表达欲望的空前高涨。网络世界缩短了文艺作品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标准的网络原创性作品,如以连载方式发表的网络文学,其创作过程已无法脱离作者与读者评论之间的互动。而“二次创作”是一种反向的互动,扎根于原作的评论自身获得了独立生长的可能。“二次创作”是一种真正的大众文艺形式,大众不再是默认的受众,而是创作本身的一部分,他们不仅仅满足于以“反馈”的方式参与作品的完成,而是进一步拆解、打碎成品,并通过自己个人化的表达方式加以重新组装。
因为原作的存在,“二次创作”面临着原创性与合法性方面的质疑。然而,网络文艺的创作本身就带有“二次创作”意味,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收集和整理能力将“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推到了极致。从严格的“原创”意义上看,大部分的网络创作,都可以被归结为对庞大的网络数据库中个别元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在网络时代,对“原创性”的看法可能需要作出改变,重要的不是基本元素的重复与否,而是如何对其进行筛选与组合,并在这个“拼贴”与“混同”的过程中进行个性化的独特表达。
网络文艺的“二次创作”绝不意味着抄袭或复制,而是以自我表达为前提的创造性重构。这种创作本身的著作权如何得到保障,以及“二次创作”对原作如何使用才不会造成侵权,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与引导。“二次创作”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创作权利与发表途径开放给了所有网络用户,在激活大众文艺活力的同时,也对权利边界和创作导向的把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做到通俗而不低俗、享权而不侵权,是“二次创作”真正激活网络文艺原创性力量所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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