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其林:论文学阐释的悖论
赵毅衡在《“新批评”文集》的《引言》中指出,新批评形成了具有矛盾性的辩证诗学观。在论述“张力论”时,他敏锐洞察其静态性之缺陷:“张力论有一个很大的缺点:它是一种静止的矛盾观,它没有论及矛盾性发展。列宁再三指出辩证关系的要素之一是‘矛盾的统一或展开’,统一的过程也就是展开。”赵毅衡把新批评的文学观和列宁的矛盾论结合起来的认识,蕴含着文学阐释的新形态的可能。从静止的张力论向发展、动态的矛盾观的转型,可以深化对文学的理解,也能催生一种悖论阐释学,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文学研究领域中的彰显。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每一种社会形式和思想形式,都有它的特殊的矛盾和特殊的本质。”悖论阐释学的提出,是对文学阐释的矛盾性的认知,是对文学阐释的复杂性的辨识,这种辨识以悖论性范畴来诊断阐释活动的矛盾、张力、对立、歧义等结构机制。在一定意义上说,文学阐释的悖论既是对文学活动的复杂性、悖论性的回应,也是对文学理解与阐释的实质性与丰富性的把握,更是对人之存在意义的可能性与有限性的追问。在文学阐释中,悖论不可能得到彻底的消解,但是每一次悖论的历史性深化与解决的尝试,皆意味着意义的深化与丰富,推动对文本的理解与阐释者自身的意义充实。阐释建立了交往的可能性,但是误解内含其中;它揭示真理性,却依赖于趣味判断;它以语言为手段彰显抽象的普遍性,然而离不开特定时空的具体性;它体现出规范性命题,而原创性又成为主导性规范。
一 悖论的提出
首先需要明确,何为文学阐释?关于此问题,答案莫衷一是,争论纷呈。我认为,文学阐释是阐释者对文学现象的体悟、理解、分析和判断及其语言对象化的一种精神性实践活动。这个定义透视出文学活动的复杂性。主要包括三个维度:阐释者、文学对象、阐释实践本身即语言对象化过程。
文学阐释是阐释者的实践活动。阐释者则是出于具体历史时空的主体。这个主体是集欣赏者、读者、文人、知识分子等身份融于一身的人类个体。阐释者的身份角色并不是一个理想化的稳定个体,不能以理想读者加以限定。相反,阐释者在文学活动中,尤其在触及文学现象的过程中,可谓复杂多变,在体验性瞬间和确定性认知之间游移与滑动。这个主体不仅仅进行体验性认知、知性把控,而且在涵咏文学现象之中改变自身,在阐释活动中实现自己的人生感,获得意义的价值感。阐释者在文学阐释活动中是悖论性的存在,它在体悟对象的过程中改变自身,通过改变自身获得对对象的观照与把握。倘若把阐释者视为一般科学意义的认知主体,这是对阐释者的简单化抽离,也是对文学阐释者的误解。譬如,在1904年连载于《教育世界》杂志上的《〈红楼梦〉评论》中,王国维作为对《红楼梦》的阐释者,具有复杂性的、悖论性的身份,其身份并非纯客观化的个体,亦非一个掏空一切而作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性主体,也不是作品所预设的“理想读者”或者“标准读者”。相反,他是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体,是一个以独特的审美体悟进入《红楼梦》的世界的欣赏者,他也是深受叔本华、尼采、康德等德国古典审美观念影响而将之融入其中的美学家,更是一位处于断裂时代的传统知识分子以及传统文学体悟与创作的文人。
文学对象是文学阐释的客观对象。此客观对象也是复杂的,从而导致文学阐释的悖论性。最根本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是文学对象?看似简单的问题,要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实则相当困难,因为这关乎着对文学概念的理解,而文学概念是长期困扰着文学研究者的难题。文学是客观现实的反映,抑或是情感的表达,还是特殊的语言形式,或者是读者的反应?莫衷一是,难有定论。文学概念本身如此尴尬,文学对象同样如此。列举文学对象,诸如中国的《诗经》、李白的《蜀道难》、苏轼的《赤壁赋》、鲁迅的《狂人日记》,西方的荷马史诗《伊利亚特》、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乔伊斯的《尤利西斯》、庞德的《地铁车站》等等,一般没有多大异议。但是若要严格限定文学对象和非文学对象,则是比较困难的。为了避免困惑或者复杂性,文学研究者通常以经典性文本作为对象,以文学的通常理解来限定文学对象。这实则回避了文学对象的悖论性存在。
文阐释是一种解释性实践活动,这种活动是语言对象化的过程,它最终形成一个客观化的语言文本。这个文本是复杂的,既体现了阐释对象的诸多因素,诸如对象世界的语言、形象、意义等客观因素,又充分彰显了阐释者的复杂性因素。阐释形成的文本是阐释活动的产物,是主体面对阐释对象而展开的阐释行为的产物。此产物是客观化的语言符号的呈现,一种客观的物,一种意义实践化的物,是动态化的静态性存在。如果把阐释对象视为语言文本,那么阐释形成的文本则是原文本的副文本。进一步言之,倘若把前者视为语言符号的能指,那么后者则是这种能指的所指。原文本是能指与所指的复合体,而阐释性文本作为所指包括了原文本的能指与所指。因而,阐释性文本的生成包含了复杂性和悖论性,不可能成为原文本的能指和所指的简单化延伸,而是把原文本作为整体意义的能指来审视。从语义学角度来看,阐释文本的运行机制是元语言的机制,是关于词语的词语,关于符码的符码,关于文本的文本。
可见,悖论性内涵于文学阐释之中,从根本上说这种悖论源自文学阐释的复杂性,源自文学阐释者、文学对象和阐释性文本的非确定性、多重性、幽微性。悖论性构成了文学阐释的根本特征和内在实质,构成了文学阐释与历史阐释、哲学阐释的主要区别。历史阐释的阐释者、阐释对象、阐释性文本主要是基于历史真实性,文献真伪的辨析与事实的阐释压抑了阐释者的过度情感性参与,事实认知的真理性占据主导地位;哲学阐释的阐释者、阐释对象和阐释性文本形成了从概念、判断和逻辑推理的相对稳定性与规范性,终极性的真理是其主要追求。虽然历史阐释和哲学阐释也存在阐释的悖论,但是这不是根本性的。相反,文学阐释的悖论则是根本性的,也可以说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倘若历史阐释和哲学阐释把对象转化成为文学对象,而忽视了对象的悖论性,那么阐释必定会遮蔽了对象本身。相反,倘若它们从历史或者哲学的视野深刻把握住了文学对象的悖论性,那么阐释本身改变了阐释者,形成新的阐释性文本。这样,历史阐释、哲学阐释也就变成了文学阐释。
二 悖论之一:交往与误解
文学阐释的悖论具有多种维度。悖论之一是文学阐释在交往与误解之间徘徊。所谓交往,就是阐释是对阐释对象的有效沟通,是充分认同性的理解;误解则是理解的偏离或者错位。在文学阐释中,交往与误解同时存在。
一方面,文学阐释试图建构阐释者与文本及其创作者的交往。这包括两个端点,一个端点是从创作端开始,延伸到阐释者。在这条路线上,作家试图把心灵化的作品传递给阐释者,使阐释者获得对其书写行为的接受、理解、认同,从而建立情感、思想等方面的共享,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纽带和感性认同,构建起作家视野中的精神意识共同体。兼具文学家和理论家身份的托尔斯泰指出:“在自己心里唤起曾经一度体验过的感情,在唤起这种感情之后,用动作、线条、色彩、声音,以及言词所表达的形象来传达出这种感情,使别人也能体验到这同样的感情——这就是艺术活动。艺术是这样的一项人类的活动:“—个人用某种外在的标志有意识地把自己体验过的感情传达给别人,而别人为这些感情感染,也体验到这些感情。”以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为例,作者试图以作品为媒介建立理解维特之悲剧的接受者,呼唤着超越世俗眼光并能为自由恋情而努力的青年男女的情感共同体。鲁迅的小说《呐喊》仍然在唤醒铁屋中的沉睡者,以接受者的交往认同构建新的国民性。作者的积极召唤和宣誓,使阐释者得到回应、理解与认同。另一个端点是从阐释者出发,延伸到文本及其作者。在此,阐释者触及文学文本,进入文学世界,设身处地,涵咏于其中,得到情感的共鸣与思想的启迪,从而构建起阐释者与作品之间的对话关系,这种对话关系的主体是阐释者,而前一种交往路线的主体是作者。这两条路线具有重要的区别,前者是从创作的积极性构建,从无到有的交往建构;后者是从阐释者的被动性接受出发,在已有的文本对象中去积极构建交往,是在文学文本基础上的交往构建。前者的交往突出了文学活动的原创性、想象性、虚构性,其交往的对象在创造过程中不免因沉醉而迷失方向,因注重内在表达而迷失交往;后者的交往具有确定性、现成性、被动性,从而因为创造性不足而被人诟病。但是两者都试图建构一种交往的认同关系,都不是个人的纯粹独白,而是在他者的视野中构建主体间性的可能。阐释的交往共同体因为触及文学对象本身而具有双重的交往性,一是阐释者与文本的交往性的构建,这是阐释者最内在的交往性,阐释者对文本的思想与情感、艺术表达进行认同性的理解,他或她受文本而同化,受文本而改变。二是阐释者之间的交往性的建构,这种交往可以形成更大范围的交往共同体,进一步为时代精神或者审美意识形态奠定结构性基础。
另一方面,误解是文学阐释所不能避免的。文学阐释既是交往,又是误解,从而形成悖论。不仅阐释者误解文学对象,就是作者本人也会误解自己的文学作品。一个阐释者真正进入《诗经》的文学世界了吗?其能够真正理解其中的语言、形象与意义吗?《关雎》一诗是表达“后妃之德”,还是人伦之根本,抑或男女之情诗?即使它是文学史上的经
典文本,历经无数阐释者的无数次阅读与品鉴,它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准确的理解,可以理解的是可选择的理解,理解性交往本身只是一场误会。从根本上说,文学阐释的误解在于文学审美经验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包括人类的感性维度与无意识深度。在传统的理论家看来,这种特殊性无疑是一团乱麻,难以捉摸,看似明晰而又抓不住,看似一轮圆月,以手捧之则化为乌有。古人常说,水中之月,镜中之像,雾里看花,如烟如霞,飘飘渺渺。文学审美经验的偶然性、短暂性、微妙性、蕴藉性赋予阐释以无穷的困惑与无限的魅力。这种特性在文本层面,是作者复杂性因素的具体化、语言符号化和对象化,是作者在特定时空中的独一性。也就是说,阐释对象是作者的现实的经验性存在的客体。它是在具体的时空限定中的感性实践。在创作中,作家的内在生命时间和外在生命时间是同时并存的,书写时间与生命在世的演绎融为一体。一旦收笔杀青,文本凝聚的审美经验就被客观地限定了。同时它也封闭了自身,成为独立自主的客观存在。文学阐释是对这个封闭对象的开启,重新打开已经被尘封的经验世界。无论阐释者知道创作有关的多少信息,知人论世,以意逆志,均无法恢复曾经的文学经验,无法回到创作时空的文学世界。不仅阐释者不能同化为创作时的作者身份,而且时间已经改变,空间也不同。在人类的时间流逝和空间的转移中,文学阐释必然偏离文学文本的经验。不仅阐释者不能与文本进行有效的交流,而且作者本人也难以在创作之后回到原本的审美经验。文本呈现了原初经验的某些关键因素和结构,但是在创作中文本的生成与经验的无名状态也是同时演进的,在创作中,文本的在场与不在场同时具有意义。在文学阐释的环境中,更多的是呈现文本在场的元素。可以说,文学阐释的误解是根本性的。
文学阐释是交往与误解的统一体,交往蕴含误解,误解构成文学交往的特征。交往是文学阐释的理想性设想,而误解则是事实性的必然,理想与现实并不是一致性的。这是文学阐释的悖论。卢卡奇与赫勒对交往和误解的阐释学提供了一些启示,文艺作品为交往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每一种交往同时也是一种误解。理解与误解的辩证矛盾构成生活的本体:“误解与理解都是生活。解释是生活本身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它的附属物。”
三 悖论之二:真理性与趣味性
文学阐释是对文学文本的意义的开启,是对文学对象的真理性追求,以确定其普遍性价值,然而它又必须立足于趣味性判断之基础,从而彰显出真理性与趣味性的悖论。
真理是人们对普遍性、规律性的判断和表达。人类从诞生伊始,没有忽视对真理的追求。人类每一次历史性的进步,都离不开对真理的追求及其发现,不论是对外在自然宇宙的规律性把握,还是对人类社会及人类自身的认识,规律性的掌握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极为必要,否则人类会在大自然的力量中迷失方向,甚至被疾病、洪灾、地震等可怕的自然力量吞噬。文学阐释是人类获得真理的一种独特方式,也是真理显现的一个领域。它以文学对象为客观基础,探索文学的规律性的知识,追问文学本身的意义。它要揭开一层层面纱,让真谛赤裸裸地向人们敞开。对真理性的追求是文学阐释的重要意旨。但是真理性是复杂的,其真理性主要体现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文学对象本身的揭示,这意味着阐释要照亮对象,使它如其所是地显现。文学阐释是对文学对象的本质性的发现,是在现象之后探寻规律性与必然性。如果文学对象已经如其所是地彰显在阐释者面前,阐释就没有必要了。一些古典经典诗词,明白如画,读来朗朗上口,脍炙人口,真理似乎是自明的,不需要对之加以阐释,诸如“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孤帆远影碧空尽”“你站在桥上看风景”。一些经典小说更是如此,如《骆驼祥子》《魔戒》,普通的读者能够轻易地进入文学世界,能够同情祥子,也能随着佛罗多一起去愉快地冒险。但是文学的自明性只是处于对象的现象层或者有限度的自明。事实上,文学对象总是掩饰自身,遮蔽自己,它在经验性的世界与感性的故事中流淌,其流淌的河面暗藏汹涌的波澜,反射或折射自然与人类社会生活的真正面相。
文学阐释则是在经验中寻找规律,在偶然中发现必然,以获得对文学现象的实质性的认知。譬如,茅盾反复阅读和分析鲁迅的小说《狂人日记》,揭示该小说所彰显的中国几千年存在的旧礼教的吃人的真相,“中国人一向自诩的精神文明第一次受到了最‘无赖’的怒骂”。第二层含义是普遍认同的真理含义。阐释者对文学现象的阐释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形成了人们的共识。普遍共识具有客观性,它竭力避免纯粹主观的偏爱与价值好恶。在文学阐释中,这种普遍的共识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建立文学阐释合法性的重要基础。第一层真理含义指向对象本身,属于认知性真理。第二层的真理含义指向阐释者群体,是立足于主体间性的真理,属于共识性真理。文学阐释要获得作家群体、批评家群体、公众读者、杂志编辑等场域所构建的文学界的认同,这种共识不仅在跨文化空间里延伸,而且在过去、现在、未来的历史中蔓延。其延伸的空间越大,蔓延的时间越长,其共识度就越显著,真理性也就越加显著,文学阐释的经典性也更突显。《毛诗序》成为《诗经》阐释的经典之作,蕴含着普遍认同的真理性,超越了有限的时空获得广泛的肯定。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两种真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认知性真理也是共识性真理,共识性真理也是认知性真理。但是两者指向性是不同的,也会经常出现错位。尽管如此,文学阐释的真理性确保了文学阐释存在的合理性,也说明文学阐释的理性特质。
同时,在文学阐释中,我们要看到理性的限度。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启蒙理性的悖论,18世纪法国哲学家“把理性当做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这个永恒的理性实际上不过是恰好那时正在发展成为资产者的中等市民的理想化的知性而已……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在他看来,纯逻辑演算存在诸多错误,定义本身也是不够充分甚至没有价值的:“定义对于科学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总是不充分的。唯一真实的定义是事物本身的发展,而这已不再是定义了。”恩格斯对理性悖论与定义悖论的洞见在文学阐释中更为突出。文学阐释的真理性是趣味判断基础上的真理性,它依赖于阐释者个体的趣味判断。趣味判断是人们触及文学作品而发生的审美欣赏,是对文学体验的审美性体悟与品鉴。趣味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就如我们对食物的兴趣一样,各有不同,有的人喜欢吃辛辣味,有的爱好麻辣,趣味难调。同样,文学阐释受制于趣味,有的人喜欢古典诗歌的蕴藉,有的人喜欢长篇小说的故事叙事,即使面对同一个文体,趣味差异也很大。就小说而言,有的人对米兰·昆德拉的《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持有浓厚的兴趣,而有的人对罗琳的《哈利·波特》爱不释手。趣味的差异性不仅体现在阐释对象的选择方面,侧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文学现象加以阐释,而且体现在趣味判断的细微程度和理解的深度方面,从而形成文学阐释的差异性与主观性。没有趣味判断的文学阐释是没有文学的阐释。甚至可以说,没有审美趣味的阐释根本就不是文学阐释。趣味判断是阐释者的审美能力、审美经验的彰显。要进行文学阐释,人们需要具有审美能力,甚至具有超常的审美能力,需要对文学现象保持敏锐性,体悟细腻,感受丰富。阐释者接触作品,则为作品所激发,就如作者为其所创作的对象所激发一样。如果说文学现象是感性的丰富的、细腻的,那么阐释者也必须以丰富的感性进入文学对象之中。一些代表性的文学阐释凝练了阐释者的趣味判断,彰显阐释者对文学作品的审美趣味。趣味判断是主观性的、个体性的、感性的,是对象向阐释者敞开也是阐释者向对象敞开而形成的审美性观照。趣味判断是集中于文学对象自身而形成的鉴赏判断。不同的阐释者针对同一种文学现象,会构成不同的趣味判断。
文学阐释一方面追求普遍性的真理,获得文学作品的内在意义,把握文学的普遍性规律,获得客观性的共识认同,另一方面这种真理性要借助于阐释者的主观性的鉴赏判断,不能脱离主观趣味而存在。前者是客观性的追求,后者是主观性的凝神观照,文学阐释具有这两者构成的悖论性结构。
四 悖论之三:抽象性与具体性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文学阐释始终离不开语言符号的媒介性与形式性。对语言本身的深入考察是解开文学阐释之秘密的关键点。在语言层面,文学阐释的悖论也浮现了出来。一方面,文学阐释追求语言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它纠缠于对象语言的具体性之中。阐释语言在抽象性与具体性之间产生巨大的张力。
语言的悖论性在文学领域极为突出地表现出来,甚至被认为是文学的根本特征。文学以语言为媒介进行思想情感的表达,也以语言作为根本的存在方式,因而语言是媒介性、形式构成性与存在方式的统一。同时,文学语言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张力表达。作家在创作过程中,并不是先有灵感之激发,思想的启悟,情感的喷涌,然后就以语言加以形式表达,从内到外顺势顺时而构成。相反,伟大的文学创作是无数次的挣扎与搏斗,其中在语言方面的艰难选择最为重要。这是充满悖论和张力的选择,是语言悖论的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说,这来自文学语言的悖论性。日常语言也是有悖论性的,一方面作为媒介手段,可以普遍使用,具有固定的抽象意义,另一方面它始终指向现实性、特殊性和具体性,能指与具体所指、现实语境自然结合在一起。日常语言包含着抽象性与具体性相互对立的结构。在文学文本中,语言的悖论性被提升到更纯粹、更显著的层面。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符号形式存在,抽象性、普遍性得到强化,语言符号的概念性、形式性横跨无限的历史时空。就“云破月来花弄影”而言,只要能够识汉字,就可以理解“云”“破”“月”“来”“花”“弄”“影”七个字的意义,获得语言的认知意义。不仅中国人能够理解,学习了汉语的外国人也能够把握这些字的意义,甚至可以翻译为不同的语言,其基本意义也是可以延伸的。这是语言符号的普遍性所带来的抽象性,可以具有普遍的形式规律性。但是文学语言又是具体的语言,它具有此时此地的语境性,具有具体的形象性、世界性。这里的“云”是词人张先所观照下的“云”。在张先眼里或者世界中,这是他自己唯一所见所感所想的云,这是词人之忧愁的云。“云”是悖论性的存在,一方面要作为名词,本身即概念,是对所有漂浮于空中的水滴、水晶性物质的命名,是对所有烟、雾的区分,是对云及非云事物的根本性差异的认知,另一方面它似乎只是“我”眼前的一片云,它只属于一个特定的时空。倘若时空变了,那片云则不在,即使云还在,也是一片新的云。如此,即使我们认识汉字“云”,则可能不懂张先眼中的“云”,就整句“云破月来花弄影”的理解来说,无疑就更困难了。这是文学语言的悖论性。
文学阐释具有文学语言的悖论性。这在阐释的语言方面颇为昭著。文学阐释的语言是关于文学语言的语言,如前所述,实则是一种元语言的运行机制。一方面,这种语言在阐释文本层面具有抽象性。一般来说,它的概念是确定的,判断是清晰的,分析论述是具有逻辑性的。就此而言,文学阐释的语言与哲学的语言、社会科学的语言类似,它追求对文学作品本身的意义的探索,发掘具有普遍性的真理。这种阐释语言的普遍性还可以进一步向科学的精确性与真理的普遍性延伸,甚至可以进行普遍形式化的归纳和演绎,获得纯粹性的抽象性形式。譬如格雷马斯的矩阵图式,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学,雅各布森的隐喻与转喻,新批评的细读,伽达默尔的交往阐释学,热奈特的故事话语模式,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形态甚至可以以数学的精确表达式来体现。文学阐释的语言的抽象性是走向科学性与普遍性的体现,是真理性的价值追求。可以说,文学阐释的语言更好地张扬了语言的抽象性和概念性,是文学向理论方面的演进,也是向哲学根本性问题的演进。
另一方面,文学阐释不可能达到纯粹的抽象性,具体性内含于其中。哲学是完全可以得到抽象性的,虽然大多哲学并不追求完全的抽象性。譬如科学哲学、逻辑哲学,它们可以达到数学论证的抽象性,甚至以数学符号进行演绎,从而获得一个普遍的抽象性的结论。文学阐释的语言在抽象性的演进中始终牵挂着具体性。这种具体性表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文学阐释涉及文学现象的语言。文学语言是悖论性的语言,文学阐释是关于悖论的语言的语言,从逻辑上其不能根除悖论,因为文学的语言的悖论性不能在文学阐释层面彻底避免。譬如,王国维之阐释曰:“‘云破月来花弄影’,著一‘弄’字,而境界全出矣。”这种阐释语言是对诗性语言的真理性表达,但是“弄”字仍然在阐释文本之中,如果“弄”是悖论性存在,王国维的阐释语言也不可能解决这个悖论,虽是让悖论性呈现为真理性,但是悖论性仍然在其中。二是文学阐释的语言总是关乎着文学现象,总离不开文学现象的特殊性和具体性。它说明、描述文学对象世界。对小说而言要呈现作品的故事、环境、人物。如果不直接呈现,则需要以凝练的语言加以概述,这种概述是对小说世界的浓缩,是具有文学性的浓缩;对诗歌而言,文学阐释要呈现相对静态的意象、意境、情愫,往往凝聚着文本的情感性;对戏剧文学而言,文学阐释关注着对话的激烈冲突,展示作品的戏剧性。阐释往往受到对象的限制与规约,文学对象的文本性特征、文学结构性与审美经验的差异性制约着文学阐释的语言选择与表达。三是文学阐释的语言同时凝聚阐释者的审美经验的独特性。阐释者的语言凝聚了对对象的感性体悟,是对象的文学性和价值性的提炼。文学阐释不同于其他类型的阐释,是因为它包含着阐释者的审美经验,这种经验既受到阐释对象的影响和制约,同时也具有阐释者自己的审美感悟、审美想象和审美激发,从而使得审美经验成为阐释的起点和激发因素,也奠定着整个阐释过程的发展、演变与抽象。也就是说,无论文学阐释如何抽象,它的内核具有具体性,它看似不断脱离文本对象向普遍性和抽象性接近,但是每一次接近似乎都是具体性的。当一个阐释者宣称对一个文学文本获得了纯粹的普遍性结论时,那么此阐释者已经偏离了文学和文学阐释。
因此,文学阐释的语言游离于普遍性与具体性之间,其语言类似文学语言,不能避免悖论性。虽然如此,但是阐释语言与文学语言毕竟是两种不同形态的悖论。文学语言的悖论更为显著,更能够为读者所感受到,由于其感性的强烈给读者留下难以忘记的印记,而文学阐释的悖论相对而言则不易引起关注,因为它的文学性减弱,阐释的目的性增强,理性因素得到凸显。
五 悖论之四:规范性与原创性
文学阐释的悖论还表现在规范性与原创性之间。一方面,文学阐释总是处于规范性之中,另一方面,它必须具有原创性。可以说,它是戴着镣铐跳舞。
规范性是文学阐释的显著特征。这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四个维度:一是阐释总是受到对象的制约,没有文学对象的阐释,则不是文学阐释;游离文学对象之外的阐释,也不是真正意义的文学阐释。因此,文学阐释总是要涉文学的对象,这种关涉性、关系性、关联性是文学阐释的规则,这可以说是内在的规则。二是文学阐释涉及文学的规则。虽然关于文学的本质或实质的争论在中西文学史上有悠久的历史,尤其在现当代显得特别激烈,但是在相对长的历史时段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文学规则是存在的,它潜在地在文学活动中发挥着定向性的作用,也支配着文学阐释。钟嵘的《诗品》对近五百年的五言诗进行品鉴,其文学阐释遵循着齐、梁间的文学规范,其对曹植诗歌的分析判断离不开当时的文学规范,譬如文质观、言意观等。三是文学阐释的价值规范。文学在人类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它作为精神性的心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种价值规范,既表达人们的精神追求,又慰藉心灵。在具体的文学作品中,价值规范更清晰地在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等方面表现出来。文学阐释与文学作品一样,同样体现出价值追求,相比之下它更有意识、更有逻辑地挖掘价值规范,表达价值规范,构建价值规范。在朱熹和胡适对《诗经》的阐释中,阐释的价值规范性不仅很突出,而且具有明显的差别。前者受到孔子的儒家思想价值规范的制约,后者受到现代性、科学性与自由民主价值的影响。朱熹对《国风》的《周南》之阐释,以文王之德风为根本遵循,《关雎》中君子即为周文王,淑女则是未出嫁给文王之前的大姒,因而此诗虽着眼于淑女与君子,却昭示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情志。在论及“《诗经》的解释”时,胡适指出:“《诗经》到了汉朝,真变成了一部经典。《诗经》里面描写的那些男女恋爱的事体,在那班道学先生看起来,似乎不大雅观,于是对这些自然的有生命的文学不得不另加种种附会的解释。”两者阐释的规范是极为明显,遵循着不同的伦理政治规范。四是文学阐释体现出审美意识形态的规范性。阐释者如何阐释一部文学作品,从文学作品中悟出什么内容,关注的哪些焦点,提出哪些问题,深刻地受到时代精神、审美风尚、政治权力、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阐释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回应着所处的社会历史的情感结构与政治无意识。因而文学阐释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阐释对象的选择也是具有审美意识形态性的,一些文本被沉入历史之河底,无人问津,而一些边缘文本则成为关注的焦点,譬如一些原生态写作、民间写作等,从文学界和社会历史空间来看这都具有鲜明的规范性。
但是,规范性不能完全支配文学阐释。文学阐释在规范性中体现出原创性,它是对原文本的发现和创新。这样,规范性和原创性构成悖论性的张力。首先,文学阐释之所以必要,在于它是把原文本打开,使之敞开,这种打开和敞开,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就是“去蔽”,让对象如其所是地呈现。如果一个文学对象已经本真性地呈现,那么阐释则是多余的,它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也不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不然。文学作品不可能完全自明,它的内蕴需要不断接近,多次加以分析、阐释、判断,把被遮蔽的世界彰显出来,这本身是原创。第二,阐释开启的方向、路径是多样化的,并不存在唯一的、统一路径。王朝闻所言的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王熙凤,意味着文学阅读和阐释的无限多的可能性。在《论凤姐》一书中,王朝闻认识道:“‘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这是《红楼梦》第一回里的四句韵文。它可当成作者的自谦与自负之词来读,也可当成作者对某些读者的抱怨和期望来读。不管如何,它分明表露了读者与作者之间存在着不易克服的矛盾。”文学对象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必然带来阐释的方向和路径的原创性,文学经典历经众多阐释依然散播着新的光芒和意义,继续召唤着新的阐释者。第三,文学阐释包含着阐释者的再创造。阐释总是人的阐释,它往往是人文学者的阐释。这些阐释者对文学持有浓厚的兴致,具有丰富的情感性与文学悟性,也具有较为广泛的文学的审美经验史。文学阐释是对文学现象的探索,把其中的文学世界更真实地揭示出来,把隐蔽的意义挖掘出来,把审美形式的创新更清晰地辨析出来,这本身就是原创,体现了阐释者的文学感悟能力、社会洞察能力、知识生产能力、思想判断能力。阐释者不仅追求对象本身的再现,更在于发现、挖掘、创新,不断获得新的意义的价值感和存在感。第四,从社会功能来看,文学阐释以其原创性获得价值和作用。一种文学阐释在社会历史空间中的地位需要通过差异性的原创来确定。在文学史中,但凡占据重要位置的阐释皆是在规范性基础上的创新性阐释,否则它就只是述而不作,只是在有限的时空中传承,随时间而沉入历史,被创新性阐释所遮蔽和忽略。没有创新的阐释则是千篇一律、拾人牙慧,最终还会被大众所唾弃,被排斥于文学制度之外。文学阐释的原创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文学创作的原创性相媲美。因此,如果说文学阐释奠基于规范性的文学制度,那么这个制度本身则要以原创性来夯实。
综上所述,文学阐释具有显著的悖论性,悖论性难以避免,无法根除。这是文学和文学阐释的特殊性、实质性的体现。张江近年对当代中国阐释学的建构,从中西阐释智慧中,已经看到阐释中的悖论,这突出表现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之间的张力。他指出,阐释的开放与收敛、有限与无限,一直是阐释实践及理论发展中永远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他认为:“阐释是开放的,同时也是收敛。阐释因开放而无限,因有限而收敛。作为一对相互依存的共轭变量,两者之间是相互包含、相互决定的积极关系,而非相互否定、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开放与收敛平衡,无限与有限相融,无限在有限中展开,有限约束界定无限。”张江试图以公共理性建基的公共阐释来平衡阐释有限与无限之间的悖论,理据较为充分,但是悖论仍然不能避免。文学阐释的悖论来自文学领域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文学领域以言、象、意为核心有意识无意识地凝聚着人类的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等所有维度,可以细微到瞬间之思绪,也可以宏大到漫长的历史与茫茫的宇宙,它可以沉醉于点滴意象,也可以直抵生命之真谛。这又涉及文学阐释者的有限性。阐释者作为文学现象的理解者、判断者和探索者,拘囿于人之存在的限度。阐释者作为人的存在,是理性的动物,也是感性的、自然的、社会的存在者,其生命时间是有限度的。一方面阐释者竭力追问共同交往性、普遍真理性、语言形式的规律性以及规范性基础,另一方面这些追问又是时间性的、空间性的,充满误解、主观趣味性、具体性和原创性,难以获得逻辑与历史的有效统一。文学阐释的悖论回应当代社会的结构形态。当代社会是一个越来越复杂的系统结构,历经了现代性的宏大叙事,也充分审视后现代的差异性,科学技术与人文经验相互交织,现实与虚拟彼此渗透。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脑科学的深入研究,人们对于人类的思维、意识、心灵进行了更加深入有效的探索,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人类最神秘的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机制的复杂性。恩格斯深刻地指出:“生命首先正是在于:生物在每一瞬间是它自身,同时又是别的东西。所以,生命也是存在于物体和过程本身中的不断地自行产生并自行解决的矛盾;矛盾一停止,生命也就停止,死亡就到来。”人类历史与个体生命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孕育了文学阐释的悖论性及其必然性。文学阐释的悖论并不意味着阐释的困惑或漩涡,而是在悖论中发现意义,在矛盾中寻觅生机,在张力中传承革新,这是蕴含着历史冲突和生命强力的精神实践活动,彰显文学的力量和阐释的价值。因此,阐释的悖论孕育着悖论阐释学,这种阐释学是文学性的阐释学,是包含人的存在性限度与人类的历史性限度的阐释学,是蕴含复杂性因素和丰富性意义的阐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