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作家协会简介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16年08月30日14:34
全国公安作家协会简介
全国公安作家协会,是由全国公安系统公安文学协会和省级公安文学协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2007年12月14日,是公安部联系全国公安机关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在公安部党委的关怀和支持下,在中国作家协会的大力帮助下,2007年12月14日召开了全国公安作家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全国公安作协正式成立。全国公安作协下设3个学会,分别是全国公安诗歌、诗词学会、全国公安侦探小说学会和全国公安网络文学学会。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成立了公安作协。
全国公安作协吸纳全国公安机关的优秀文学创作者为个人会员,现有个人会员1240人。全国公安作协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职责,积极扶持和服务广大会员。
全国公安作协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文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以文艺工作座谈会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反映时代风貌、弘扬中国精神的优秀作品鼓舞人,坚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民警,面向基层、勇于创新,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事业,促进公安改革、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全国公安作协在公安部党委的关怀下,在中国作协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全国公安作协领导组成
主 席:祝春林
副主席:侣海岩 武和平、杨锦、张策
秘书长:张策(兼)
全国公安作家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作家队伍建设,促进公安文学创作的繁荣,推动公安文化事业的发展,依据《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文化研究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作家、文学创作工作者和爱好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研究和拓展公安文学创作事业,促进和繁荣公安文学创作活动,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引导公安文化事业发展,促进公安文化与国家文化同发展共繁荣。
第四条 本会在全国公安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服从全国公安文联的领导,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公安民警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全国公安系统文学创作水平,发现、培养公安系统文学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作家队伍。
第七条 组织公安作家、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学创作活动,并对全国公安系统优秀作家、文学创作工作者、爱好者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坚持正确导向,开展文艺批评,纠正文艺创作中的不良倾向。
第九条 积极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文化艺术创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努力探索、研究、解决公安文化艺术创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服务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
第十条 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及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国(境)外警察机构文学创作方面的工作联系、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及时反映广大公安作家、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有文学创作爱好和成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安机关职工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本会不单独发展会员。凡加入本会者,均为全国公安文联会员。本会会员的发展依据《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全国公安文联章程和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文学创作专长;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全国公安文联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核发全国公安文联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全国公安文联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全国公安文联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席)办公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名誉理事,由主任(主席)办公会聘请。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
(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三)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主任(主席)办公会提出的工作任务,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主席)办公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任(主席)办公会下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任(主席)、副主任(主席)、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公安文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任(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任(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他应由主任(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任(主席)办公会、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开展工作;
(三)完成理事会、主任(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会不设财务,本会财务由全国公安文联财务部代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全国公安文联审查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公安文联审查,经全国公安文联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公安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公安文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名称为:全国公安文学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时视情况可称为:全国公安作家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全国公安文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