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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中国作家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12月16日通过)

来源:中国作家网 |   2021年12月23日1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创作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推动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八条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

第九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条 组织全国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报纸、期刊、出版社和网站等文学传媒,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青年文学人才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条件,广泛团结联系新的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十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尊重少数民族文学传统和特色,尊重少数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与翻译,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促进少数民族文学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作家队伍。

第十五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六条 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十七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积极开展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友谊,促进中国文学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

第十八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协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九条 加强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各地各行业作协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特色,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个人申请入会,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经专家评议,由本会书记处审议批准入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作家、文学工作者申请入会,由两名个人会员介绍,经专家评议,本会书记处审议批准入会。

第二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作家协会和全国性行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著作权及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协调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书记处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二十九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或违纪违法,由本会书记处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所在地或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委员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团体会员推举人选,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为“China Writers Association”。

中国作家协会会徽图案内容为:以标点符号逗号为构图主体,形如朝阳,象征着蓬勃向上、繁荣发展的文学事业。

中国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