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荣:法治中国,文学何为?
来源:《山花》杂志 | 李林荣 2017年07月31日14:37
一
隆冬时节,和师力斌兄在京郊一处电影基地开会偶遇,听他谈起呼吁重视“法治小说”的话题,颇有共鸣。随后细读了他写的《法治小说为什么这样少?》一文,也很同意他的看法。我觉得力斌提出的,不只是一个提倡“法治小说”创作的话题,更是一个从现实和观念中的法治去重新审视和发现小说创作的艺术可能和社会意义的话题。也正因此,对这个话题,若仅做单纯面向创作的讨论,可能很难把事情说深说透。
如力斌所见,自1990年代中后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明确为治国基本方略,并列入宪法总纲,至今已近二十年。这二十来年间,法治的因素和力量在国家施政机制和社会生活各层面,持续扩展,几乎实现了对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全覆盖和全贯穿。
伴随大量的立法和执法体系的加速完善,各个阶层、各种身份的社会成员也都逐渐习惯了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面对和处理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涉及法律的事务。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在分析、规划社会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把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的高度。
但在文学创作中,无论是表露在外的题材还是蕴含在内的主题,对于法治的表现相形之下都还不够充分、不够有力。
对此,既可以归咎于写作者把握题材和提炼主题方面的偏颇或者迟钝,也可以反过来,归咎于现实中的法治因素和法治力量大多时候还没能敞亮到足以让文学写作去捕捉和表现的程度。而对时下法治题材的文学创作过于薄弱的判断,或许也只是在折射着我们下意识里的一种想当然的理想主义信念:总以为充盈于社会观念和文化符号层面的法治,必定会径直无误地沉降到社会现实的土壤中,显现为客观存在。
殊不知即使是有公权力体制作坚强依托的法治,要从社会意识形态层面贯彻到社会现实层面,也无法逾越曲折重重的中间耗散环节。甚至正因为与公权力体制的紧密绑定,法治思想向法治实践的转化,往往要比别的思想形态更加艰难。
如循此意义作一相对低调的观察,应该说,当代中国文学并未绝对地疏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之外。相反,当代中国文学创作中星星点点、不绝如缕的法治印迹,固然时时显得偏于暗淡、浮浅,欠深切,也欠饱满,但贯穿起来看,这也恰恰反映着几辈中国人在法治立国的方向上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探索和进取。
赵树理1946年在解放区发表的短篇小说《地板》,就正面呈现了土地改革时期中国农民赢得法律和经济双重主体的全新身份建构之际的人物风貌和生活场景。1950年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颁布,更直接引发了包括赵树理的《登记》等在内的一批相关题材和主题的小说、戏剧、电影的创作热潮。
新时期之初,抓纲治国,拨乱反正,文革期间的大量冤假错案获得平反昭雪。应运而出的伤痕文学和反思文学潮流中,涌现了小说《神圣的使命》(1978)、话剧《权与法》(1979)、影片《法庭内外》(1980)等甫一问世即广受瞩目的涉法题材作品。它们以传统现实主义和社会纪实紧相交织的叙事风格,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命题和“权大还是法大”的疑问,从文艺舞台推向了社会舆论的前沿热区,与当时正在进行中的国家法制体系的恢复重建和完善发展,形成密切呼应。
二
1980年代中期寻根文学兴起,改革开放步入纵深期,适应于商品经济高度活跃、商业关系空前密集的社会形势发展,国家加快充实立法体系,迅速拓宽法律规范覆盖社会关系的领域。尤其是民事法的健全,通过“法人”概念的确立,将无刑责可究的民事活动的广阔领地也通盘收纳进了法律的世界。而另一方面,传统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开始遭受商业利益驱动的强力冲击,突破传统伦理秩序、冲击社会习俗、逸出成文法条规约边界的社会行为渐呈潮涌之势。
以小说和影视为主力的后期的改革文学和寻根文学,都适时地对这一既深且广的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大转型做了现场报道式的生动描摹。改革明星的浮沉,物欲权欲的膨胀,乡风民俗的歧变,都市商战的泛滥,这类创作题材和叙事套路在小说和影视剧领域一时流行成风。而使这类小说或影视剧所揭示的各种形式的义利纠结、公私冲突得到最终裁决的力量,则多被作者设定给了司法。不过,司法在这些作品中,通常只有到临近故事结尾,才像天理昭昭、善恶有报的一个印证仪式似地蓦然降临,匆匆为人物的下落和故事的发展画上句号。上海电影制片厂1986年出品的《T省的八四、八五年》,可能是同时期涉法题材影片中仅有的一个例外。它全程聚焦于司法诉讼,并且就此展现出冷峻、犀利的批判和省思态度,但当时并未能产生特别的社会反响。
就反映现实的深度、广度和艺术表现的力度、强度来讲,1980年代中后期一度风行于小说、影视创作中的这种对司法程序过度简单化和仪式化的文学处理,明显与当时法制体系建设全面提速的社会发展实际极不协调。甚至相对于某些伤痕文学、反思文学作品对涉法题材的把握,这也得算是一步大幅度的倒退。以现在的眼光回望,之所以如此,主要的原因可能倒不在小说、影视创作本身,而在整个文学创作体裁格局的急剧变化。
1980年代中期以降的十多年里,从报告文学中分流、独立出来的纪实文学日益兴盛,早先归属于小说、电影和戏剧的干预生活、直击现实、深描社会这一整套功能,全盘转移进了纪实文学。换句话说,这一时期,对包括法治在内的社会现实问题最敏感、最热心,也最富有思考的作者,都在向纪实文学领域聚集。由此,纪实文学渐渐被锤炼成比小说或戏剧、电影更利于充分、直接、深入地表达写作者的社会关切和现实体验的文体样式。
跨越纪实和虚构,同时也突破了把法治题材的简单化、平面化和仪式化的创作局限的作家作品,以张平和他的《法撼汾西》(分篇初刊于1987、1988年,1991年出版成书)、《天网》(1993)、《凶犯》(1994)、《抉择》(1997)、《十面埋伏》(1999)为醒目代表。从《法撼汾西》和《天网》的文学纪实,到《凶犯》《抉择》《十面埋伏》基于一定原型的小说虚构,诉讼、狱政等司法实践环节,在文学世界里终于有了人事纷纭、细节饱满、时空开阔的全景式的立体形态。这一转变不是孤例,而是潮流。
与张平这些产生即时轰动效应、也招致讼事纠缠的创作相随并行的,还有陈源斌的小说《万家诉讼》(1991)及刘恒据此改编的电影《秋菊打官司》(1992)、范元导演的电影《被告山杠爷》(1994,小说原著李一清)等同样把司法题材做展开来的细致铺陈的作品,不断出现并受到关注。直至新世纪初年,最早一波的80后作家开始亮相文坛,抓取司法素材来支撑情节总体框架或就其某一侧面给予聚焦、放大,仍然是小说和影视创作一线的热门手法。
三
纵观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至少到新世纪初为止,小说、纪实、影视剧等叙事文学体裁的创作并没有脱落在中国法制体系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及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之外。在中国当代文学史和中国当代法治史之间,存在着一条间有断裂但大体可以连贯起来的关联脉络。这条脉络的一端是文学创作的迁延,另一端对应着法治社会化和现实化的步伐。两端尽管未能齐头并进、同步匹配,却也在彼此错位和交互滞后中,达成了更接近艺术与现实、意识与客观本然关系的参差对应。
中国当代文学和中国当代法治之间的这一历史脉络的确凿存在,让我们可以确认中国当代文学创作的天地并没有被刻意排斥法治题材和法治主题的习气所充斥,也没有因为某种有形或无形的禁忌而在法治题材和法治主题的表现上流于一片空白。因而,我们更有理由期待文学面对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世相,继续焕发出深切的艺术表现力和强劲的现实冲击力。
带着这一期待,我们需要认真检审那些对文学映照和把握当代法治现实的历史脉络有可能造成销蚀、冲击作用的内因或外力。因为唯有在清醒觉察它们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调动起积极利用它们而不是消极受其摆布的自主意识,展开进一步的法治题材创作和对这些创作做出及时合理的阐释评价。
对此,很容易理解的一个内因,来自新中国前三十多年的社会现实和文学现实:政策话语中的“法治”还隐含在“法制”背后,人民内部矛盾多通过党政组织以行政方式解决,只有刑事案件和敌我矛盾才涉及公检法。与此相应,在小说、话剧里和银幕上,法律的化身常被等同为公安人员这一个类型的形象,法官的角色和法院的场景很少出现,律师更是罕见。而公安人员,在作品中也总是在执行侦查、追踪敌特分子和嫌疑刑犯的任务。一旦这任务完成,故事也就戛然而止、圆满落幕。
时过境迁,如今原封不动地沿袭1980年代中期以前的反特或侦探类的小说和电影创作路数的作品,已不多见。但在人物塑造、情节设置和总体构思的关键点上自觉不自觉地依循历史惯性的痕迹,即使在年轻一代作者的作品中,也还常有显露。
今天的写作者在作品的局部或整体上重复三十年前通行的创作手法,这本身并无是非对错可论。这里的问题不是创作手法本身存在什么新旧正误之别,而是写作者究竟应如何对待一种在把握现实的尺度上已经失效的创作手法。如果起用一种过去时兴的艺术手法,仅仅是为了掩饰自己懒于或者怯于把握眼前现实的短处,那么不管做此选择的是哪个世代的作家,都该同等地感到羞愧。
相较于内因,与法治建设伴行的文学书写的历史脉络所遭遇的外力冲击和外部侵蚀,在当前文坛展现得更为突出。新世纪互联网的全球超限战,消解了东西方各国、各民族和各种价值传统之间的多重疆界,让高度集成而又高度密集的信息全天候地发散、流转到个人日常生活时空的每一点滴,一个空前庞大的信息共感空间和虚拟生存圈悄然降临。
值此时节,从整体主义气概的中国文学的立场出发,我们一边可以放眼远眺到值得欢呼的汉语网络文学产业大潮跨国界传播的壮观景象,一边也会就近细察到自以为超国籍或无国籍的网民身份意识和共享异国文化经验的生存幻觉,正由外而内渐趋深广地渗入我们汉语文学写作的腹地。
后一种情形体现在这篇小文所谈论的文学与法治关系的话题范畴内,就是越来越多的作家作品在把握法治题材和表达涉及法治的主题时,都习惯将立足点置于对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法治传统及现实的差异一概视而不见或者一律忽略不计的观念盲区或思维定势之中。于是,它们在追随、照搬、借鉴、援引欧美或日本以至我国香港地区的律政、推理、悬疑、罪案等类型化的小说、影视等文艺品种的创作模式时,也就完全没有必要顾虑制度、社会和文化土壤各方面客观差异的挂碍。即使明知有这些层层叠叠的软区隔和硬沟堑,也尽可视若通透坦途,直来直去地施行人事情理和故事框架的置换挪移。
四
在我对近年小说远不及力斌兄全面精准的粗略观感中,侧面牵涉或正面强攻法治题材的新作相对的比例虽不见得年年有增长,但绝对的数量并不显少。从前卫的新写实和先锋派升格为文坛德高望重一辈的55后和60后作家里,辞别了青春书写、步入中年叙事的80后一代的作家里,新进的网络文学写手里,都有不少人在小说和由小说衍生的影视剧创作中,选定法治题材作为主营地。
力斌之所以痛感时下法治小说产量偏少,以我的揣摩,他大概正是有和我前文所述类似的感触:我们的许多已经写过和正在努力写法治题材的作家,实际上并没有瞄准我们眼前正在严峻挑战下艰难延展的中国法治的社会化进程。他们写出来的作品,证明他们写作时的心思所向和关切所在,更多地是怎样去搬运或模拟海外已经成熟和固化在大众文化的消费圈或文化工业的生产链上的那些律政、狱政、推理以至更低一档的警匪题材的类型文艺产品。
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对于今天的中国,既是治国方略,更是民族文化历史演进的大势所趋。在后革命岁月长期稳定的政治秩序下,经历过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阶层急剧重组的时代新常态,已凸显出聚合了经济、政治、社会、精神尊严等虚实多重内涵的权利主体普遍崛起的特征。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正日甚一日地向这种聚合型的权利主体关系转化。个体社会成员和不同规模的社会群体的维权意识,正在取代单一的政治、经济或文化权益意识,成为个体和群体生存意识中的主导诉求。在此背景下,约束和规范公共生活秩序,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唯一可行可靠之道,就在发展健全法治。
但发展健全法治,根本的目的不是要使中国的法治在形式上靠拢或重叠于别国,而是在于确立起能够在中国自身的社会条件下和文化情境中行之有效的价值判断和价值维护系统。显然,这不是绕开对本国本民族自身历史传统和文化土壤的发掘、利用和改造,简单照地搬运几块他山石就能奏效的。恰在这一点上,照搬和模拟海外法治题材作品的文学写作掉进了凌空蹈虚、不接地气的误区。它们无心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进程,也无力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做出真切的反映。
在世界文坛上,紧密契合着本国特色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精神的经典之作,首推美国米高梅电影公司1957年推出的故事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片中,亨利·方达饰演的工程师与其他十一位素不相识、性格迥异、各有不同职业的陪审员,历经一个半小时的辩论,最终全盘翻转,对一起杀人案的少年疑犯得出一致认定无罪的结果。抛开剧情构思和演员表演不论,这部影片超强的思想和艺术冲击力的一个主要源头,就在于它全部的角色都设定成了最能体现美国司法制度特色的陪审团成员。而贯穿全片的陪审团内部辩论,则又在集中展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断案宗旨与十名最初认定疑犯有罪的陪审员人格深处的偏向之间的尖锐冲突。总起来看,这部表面上似乎只是让十二位演员在室内封闭场景下各自飙演技的影片,实质上聚足全力、着意展现的,是美国特色的司法精神从普通美国公民的理性意识中如何提升成型的过程,简单地说,也就是国家司法精神源于普通公民理性意识的过程。
反观我们文坛的现状,能够积极自觉地介入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的作家作品还很少,能够把艺术刻画的笔触对准司法实践中的各色人等的灵魂深处的作家作品,就更是少之又少。在这个意义上,力斌专为这次笔谈专辑提供给大家细读的两篇小说,都是可贵的。《麦仁磨快的刀子》立意于张扬优秀律师的敬业情操,饱含现实关怀,遗憾的是人物失之扁平、情节新意不足。《菜籽案》叙述沉稳洗练,故事细节周严,乡土气息十足,人物塑造传神,对法治建设负面的社会现实和文化土壤,做了有历史深度的开掘。
凡是有心深接地气、努力探索法治题材创作新走向、新出路的作家,都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也应该走得更快更远。法治中国的进步,呼唤中国法治文学的进步,需要中国法治文学的进步。
(李林荣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学院教授、中国文艺评论基地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