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的“孝”观念:从祭祀义向“养”“敬”义的转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 杨虎 2018年02月13日14:05
“孝”是《左传》的重要伦理观念。《左传》的“孝”观念值得注意的两点是:其一,“孝”是指子代对父母的伦理行为;其二,“孝”包含了“敬”的意思。相比于殷商西周时代,这两点正是《左传》对“孝”伦理观念的推进之处,“孝”从人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这一宗法伦理行为,转化到对父母的“养”(奉养),进而突出了“敬”之于“孝”的本质性特征。
“孝”字在甲骨卜辞中仅一见,用作地名,在商代的金文中也仅一见,用作人名。关于商代有无“孝”观念,陈来认为,“商王朝祭祀祖先的制度和礼仪已相当发达,与之相适应的‘孝’观念当已出现”。关于殷人的神鬼信仰和祭祀制度,《礼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表记》)。根据陈梦家的统计,甲骨卜辞所祭祀的对象可分为三类,正对应于《周礼·大宗伯》记载的三类对象:神、示、鬼,可见天神、地示、神祖考妣甚至同宗、旧臣都是殷人祭祀的对象。因此,即使殷人有其孝观念,恐怕也不是专指子代对父母的孝。
西周时期,“孝”观念虽然包含了对父母的奉养之义,例如“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酒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尚书·康诰》),但其主要意涵仍然反映在对神祖考妣甚至大宗、宗老、兄弟、婚媾等的祭祀当中。“孝”不仅用于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还用于对兄弟(同宗族亲)、婚媾(姻亲)等人的祭祀中。这种“孝”观念与其宗族宗法制度不无关系,周人通过对神祖考妣及同宗先人的祭祀,从而重申了现世之人在宗族宗法体制下的权利和义务,金文中“用享大宗”、“用享孝于宗老”的说法足以体现这一点。《国语》记载了周宣王时期关于“孝”的一次对话:“宣王欲得国子之能导训诸侯者,樊穆仲曰:‘鲁侯孝。’王曰:‘何以知之?’对曰:‘肃恭明神而敬事耇老;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故实,不干所问,不犯所咨。’王曰:‘然则能训治其民矣。’乃命鲁孝公于夷宫。”(《国语·周语上》)鲁侯之所以能称得上“孝”,樊穆仲给出的理由是敬重神明和贤能之人以及善于处理政事,其中并未涉及对父母的孝,而更多地是指向一种政治伦理,这意味着“孝”在彼时尚未成为独立的家庭伦理。
到了春秋时期,“孝”便更多地具有独立的家庭伦理意味了,主要指子代对在世父母的行为。根据笔者的统计,《左传》中“孝”字共计出现50次,其中作为人名出现3次,作为诸侯及大夫谥号出现21次,其他26次大都表示子代对父母的孝。例如,“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左传·隐公三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而且,“孝”之“奉养父母”的意涵在战国以后的文献中更加普遍。我们应当看到,孝的含义从宗族宗法观念系统下的祭祀神祖考妣、同宗姻亲之先人,转化为子代对父母的孝养,反映了宗族宗法观念的不断解体,因此才形成了作为独立的家庭伦理的“孝”观念。
《左传》中的“孝”不仅有“养”的含义,还进一步突出了“敬”的含义,这反映于“孝”与“敬”的连用当中。例如,“为人子者,患不孝,不患无所。敬共父命,何常之有?若能孝敬,富倍季氏可也”(《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孝敬忠信为吉德”(《左传·文公十八年》)。子代孝于父母,不仅要“养”而且要“敬”,这是《左传》对“孝”观念的又一推进,可以说,十分接近于孔子儒学的“孝”观念了。《论语》当中出现“孝”字凡19次,除了“致孝乎鬼神”(《论语·泰伯》)之外,皆是表示子代对父母的伦理行为。孔子对孝的具体描述有:“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不改父之臣与父之政”(《论语·子张》);“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等。这些都是对孝的肯定式描述,相较之下,孔子对孝的否定式阐发更加重要,“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子夏问孝。子曰:‘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孝”的本质不是“养”而是“敬”。至如“色难”之说,无论它是指父母的颜色和悦难,还是就子代事父母时的颜色和悦难而言,其实并不影响其义。如果说是前者,则体现出父母对于子女之孝内心的喜悦,这种情感的涌动是相应的,说明子女之孝的情感和行为在父母那里得到了回应;如果是后者,则说明子女对父母尽孝的行为是真诚的情感之流动。孔子说的“敬”是一种真切的情感、情绪体验,就是对父母的一种敬畏感。
综上所述,“孝”是《左传》的重要伦理观念。《左传》的“孝”观念值得注意的两点是:其一,“孝”是指子代对父母的伦理行为;其二,“孝”包含了“敬”的意思。相比于殷商西周时代,这两点正是《左传》对“孝”伦理观念的推进之处,“孝”从人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这一宗法伦理行为,转化到对父母的“养”(奉养),进而突出了“敬”之于“孝”的本质性特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华文化元典基本概念研究”(12AZD08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国际儒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