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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主管

“首位”与“统一”

来源:文艺报 | 潘凯雄  2019年11月20日08:34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伴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持续深化,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认识日趋深入的结晶。这个历史性文件的第七部分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而在这项制度建设中,“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机制”则是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围绕着这一重要命题,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我的体会是:建立健全这样一种“文化创作生产机制”,重要的在于怎样认识“首位”,而同样重要的则还有如何处理“首位”与“统一”的关系。何以如此?

一般说来,经济效益指的是资金占用、成本支出与有效生产成果间的比较;而社会效益则是非经济性的效果和利益,关系到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与程度。由此看来,经济效益不仅可量化且量化的标准也是统一的,而社会效益如果抽象地说,不仅缺乏刚性的量化标准且评判有时甚至还可能是反向的。也正是由于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客观上存在着这样的复杂情况,因此,怎样认识“首位”,如何处理“首位”与“统一”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既无法绕开又极为重要的话题。

尽管社会效益在抽象和客观的意义上讲,缺乏刚性的量化标准且评判有时甚至还可能是反向的,但在实际评判过程中又绝对不会没有标准,只不过是标准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而已,否则社会效益就会沦为一种空话,这颇有点类似于谚语所言的“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那种情形。再说白了,这个标准就是人心、是口碑,相当程度上是主观的、人为的设定。既然如此,我们要“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当然就必须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设定评价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效益的标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此已有了明确的框定,那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完善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等。对此,我的学习体会是:一、这就是衡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效益的最高标准,在这个最高标准下,还应该依据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受众、不同的场景等具体情形划分不同的层级,但最低限度是不能与之根本相悖逆;二、这个标准虽然十分具体,但在如何掌握与评判上还应该尽可能规则化和可量化,这也就是本文前面说到的如何处理“首位”与“统一”的关系。

所谓社会效益指向的固然是关系到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与程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所发挥的效力及效率如何,则显然不是上述那些标准所能全部决定的。我们可以说某部作品的内容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社会效益必然就好。任何一部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释放,无疑都需要传播和接受这两个环节,而这两个环节的效果如何?经济效益就成了可对其予以量化评价的刚性标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才明确提出不仅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且还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由这样两句话构成的衡量标准才是完整严谨和科学的。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衡量社会主义文化产品是否称职的标准就是“两个效益”,其中“社会效益”是保障和前提,而“两个效益”的统一与否才是具体尺度和最终结果。如果说这样从理论上逻辑上推演的还过于抽象,那么不妨设想一种场景:无论是一部小说还是一台戏一场电影,你尽可以说其主题先进、形象高大、思想正确,但如果受众就是不爱看不买账,这样的作品投放市场后效果微弱或没任何效果,那还能说这样的作品有社会效益吗?由此看来,我们不时可见的那种所谓“叫好不叫座”的说法本质上就是一个伪命题。

综上所述,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两个效益”问题上,一方面,我们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莫不顾社会效益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使文化沦为金钱的奴隶;另一方面,又必须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那种不产生经济效益的所谓社会效益是苍白和虚幻的,同样也是对中央精神的误读和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