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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保护谁的权益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袁舒婕 郝天韵 章红雨 孙海悦  2020年05月26日08:50

今年是《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于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进入“倒计时”。

那么,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有哪些建议?

重点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与前两次不同的是,前两次是被动修订,这一次是主动修订,修订稿回应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努力适应时代和技术进步,平衡权利与权力的使用,修订幅度和力度均较大,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亮点很多,比如对“作品”的界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科学、明确的界定,澄清了以往的一些误解,明确了其职能,以及著作权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阎晓宏说,新闻出版行业非常关注的两个问题得到了积极回应:一是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有利于加强新闻作品的保护;对出版单位享有的邻接权予以关注和明确,增加了“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殿利也表示,此次修正案草案很好地回应了时代诉求和社会公众关切,尤其是作品类型的变化及法定赔偿标准的提高这两方面内容的修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于殿利说:“对于出版企业来说,‘视听作品’的新规定,有利于出版企业目前正在经历的媒体融合和业务转型;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必将有利于守法出版企业的业务发展,促进行业的良性循环。”

作为一名作家,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尤为关注《著作权法》修订,因为她明白创作者的处境。“创作者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稍有延宕,更是对作者的精神折磨,长此以往非常容易令其泯灭创作热情。”蒋胜男建议:为促进文艺创作健康有序发展,著作权制式合同应尽快推出。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作协副主席廖华歌表示:“《著作权法》的修订,对于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让侵权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促发国人版权意识的觉醒,可以营造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各方意见准备修订《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采纳了全国人大代表、电影导演贾樟柯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在著作权法中给予视听作品导演和编剧作者权及收益权》的建议。贾樟柯表示:“这更加坚定了我聚焦民生、传达民意的信念,我要尽心尽力为民履职。”

解决版权管理低效无序问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至今已历经20年,但目前包括权利人、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质疑不断,亟须加以规范和调整。

此次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提案》,建议尽快完善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行政监管,加大扶持力度,做好服务,加大对侵权盗版的打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建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能够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魏玉山说:“使用者应当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并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作为最适合集体管理的音乐版权领域,集体管理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行业发展非常重要。横向对比世界各发达音乐市场的集体管理制度,唯有开放竞争机制,才能从监管源头解决单一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版权管理低效、无序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则是从更具体的音乐版权领域提出建议。

马一德在《关于促进我国数字音乐发展,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竞争的建议》中建议,国内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发挥制度优势,吸引更多海外著作权人将其作品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进行对内授权使用。同时,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立足我国数字音乐快速发展的实际,以数字音乐领域为试点,推动设立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吸纳行业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管理。

保障各方版权人平等权益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保护谁的权益?于殿利说:“《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寻求在保护著作权与作品流通传播之间的平衡。在整个《著作权法》大框架下的出版业同样如此,作译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守法、优秀的出版企业必须得到保护,只有这样,优秀智力成果才能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更大发展,社会文化才会更加繁荣。出版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保护著作权、促进传播。”

现如今,国内大部分作家在签订合同时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相对于传统作家与正规出版社签订合同而言,这块“痛点”尤为体现在网文作家身上,各网站平台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越来越苛刻,引起网文作者们的普遍不满。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外文采编部主任顾犇提出了《关于加强对网络文学网站的监管,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提案》,建议国家版权局对平台与作者的各类合同合规性进行审查。“网文高速发展的过程也伴随很多问题,各类版权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顾犇说,现在几乎是所有网络文学网站与作者签订的合同都是全版权合同,并且要求版权转让的期限为作品发布后50年或作者死后50年,不允许作者有任何保留。

作为一名出版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定承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充满期待:“对版权的尊重,让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高,无数世界顶尖创作者的作品被授权到中国,世界各国出版社与国内出版社建立了紧密而信任的联系,让我们从一个出版小国成为享誉世界的出版大国,出版的国际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修订之后的《著作权法》,能让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让维权工作更加畅通便利,让创作者更有激情和信心。”

相信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会给《著作权法》修订带来助力。“总体来看,此次修订,必将更加激励社会主义文化创新,增强文化自信,开启新时代著作权领域的新征程。”阎晓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