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运营合同核心要义是利益平衡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 邱治淼 2020年06月11日15:50
版权是娱乐行业从业者的生命线,而就版权运营达成的各类合同则是娱乐行业的智慧线与边界线。一份合格的合同,基本要义是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核心要义是达成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版权基于原创作品而诞生,作品有无独创性决定了其能否获得法律赋予的版权,鼓励原创与激励最大限度释放创造动能以及打造更高艺术水准的创新作品都是版权法律法规的应有之义。
内容发布平台实质是版权运营方,作品只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无论是免费推广还是有偿订阅,本质上都是对作品版权的开发利用。免费推广通过积攒人气,收获广告流量,这种“免费”其实也可以盈利;有偿订阅向读者直接收费,但这种形式可以运行的前提通常是作家名气较大、作品口碑良好、平台提供技术支撑与营销推广等投入。消费者面对的是一部部作品,而提供作品的作家和内容发布平台则靠版权许可或转让为作品的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条件。
合同的本质是允诺与对价。基于内容创作者与内容发布者谈判地位的不同,版权运营合同不可避免会带有一定程度的利益倾斜。这就需要利益攸关方展开平等对话与协商,将失衡的利益重新予以分配。
笔者认为,对于授权期限而言,可参考美国加州和纽约州的做法,即对承担雇佣法义务的委托创作方,可以享有全期限版权;而未承担雇佣法义务的委托方,版权在35年之后自动回归于原作者。也就是说,对于长期为内容发布平台专职创作的作家,除非平台方履行提供社保等相关义务,否则就不应该享有作品的全期限版权。对于我国来说,可以结合具体实际,限定版权授权或转让期限最长为40年。40年之后,版权无条件回归于原作者手中。
对于从业者普遍关心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相冲突的问题,除了寄希望于作家与平台之间协商处理,还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发布相关指导细则,将改编作品的“必要和合理改动权”予以具体规定。
针对平台方对于作家未来作品一年的优先运营权,则可以考虑增加作家对于改编自己创作作品同等条件的优先承揽权。作家只要提供与平台方拟聘编剧同等质量的服务,就可以行使改编自己原创作品的优先权。
至于全版权运营,平台相对于作家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基于平台方先期投入以及作家创作投入等综合考量,可以赋予平台方全版权运营的优先权,但提供的对价不得低于第三方所开出的价码,这样就可以尽可能地在平台方的先期“沉没成本”支出、作家的创作投入与第三方平台的公平竞争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
合同的订立貌似只和甲乙双方相关,实则受到多方影响。维护文化市场竞争活力仍需多方共同努力。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针对作家们诟病的“卖身契”问题,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修订时,吸取国外经验,将雇佣法义务合理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之内,即只有对创作方(特指未签署劳动法合同但长期签约的独立合同方)承担特定劳动法义务的委托创作方才能享有委托作品的全期限版权,否则,该作品版权于40年之后自动回归于原作者手中。这样,就将职务作品与通常的委托作品之间遗漏的“灰色地带”合理纳入了《著作权法》的考量之中,达成更好地激励原创与保障弱势创作群体基本生活的政策目标。
其次,从解释论视角而言,针对《著作权法》未能规定的“空白地带”,法律诠释者和司法工作者以及行规制定者可以通力合作,就“改编权”的合理改动边界等达成共识,推出示范合同范本,以期更好地规范业界竞争秩序,增强文化市场的竞争活力。
最后,从商业模式角度而言,平台方与创作方应展开更多的对话与交流,邀请专家提供更为专业的咨询意见,就版权运营合同中尚未形成标准范式的优先权条款、免费运营条款以及利益分成条款的细化和灵活性调整等微观领域进行更多的调研和讨论,以期形成更为多样化的条款设计和更多的选择方案,形成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共赢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