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改“版权”为“著作权” 清末的版权角力战
1903年6月《群学肄言》第一版,严复的印花上加盖文明书局印章,四周写“版权所有”
“版权”是日本人福泽谕吉在明治时期为翻译“copyright”创造的新词,在1900年前后传入中国。当中国人面对这一新概念,会作怎样的理解?
学者王飞仙对此作了分析研究,认为二十世纪头十年中国的“版权”概念具有四重含义:一是有形印制手段的所有权;二是作者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无形财产;三是国家应作者和书商之请授予的特权;四是国家审定书籍后授予作者或书商的许可或特权(见《版权谁有?翻印必究?》,2022,下简称“王著”)。在当时中国社会进行的版权角力战中,当事各方根据自己的立场各取所需,主张的概念差异明显。
按照福泽谕吉自己的定义,“‘版权’表示作者享有刻制雕版、印刷出版自己著作的专有权,他人不得任意复制”;“故而copyright是出版的专有权,也可以简称为‘版’的权利:版权”,但王著分析说,清末“版权”并不包含这一基本义项,似乎概念传入中国后已被改变内涵。
当时社会上推动版权最力的是持作者立场的严复和持出版商立场的廉泉,王飞仙研究了他们的版权主张和实践,认为严复“对版权的理解和实践与同时代人的看法有关键的不同”——他把版权视为作者对思想创作的所有权,而多数人将“版权”看作是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权。
不过,如果对严复等人、商务印书馆等机构的版权主张和实践作更深入细致的了解,我们会发现这些结论还有继续讨论的必要。
1903年5月,严复上书管学大臣张百熙,论述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严幼陵观察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书》,《大公报》1903年5月28日第一版。王著误为1902年)。在信中,他说一部好的译著需要大量耗费“人类之精气”才能辛苦得来,“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是对著书者脑力劳动的补偿。这算是严复对版权的一个认识,但说的是版权的作用而非概念。
这封信第一处提到的“版权”,实际上包含了概念。在信的开始,严复说大学堂发布让各省自行翻刻“教科书目”的命令,各地误解为准许翻印教科书,“南洋、上海各商埠书坊遂指此为撤毁版权之据,议将私人译著之书互相翻印出售,此事与中国学界所关非尠”,为此他才上书阻止。“撤毁版权”,书坊即可翻印出售私人译著之书,那么反过来,拥有版权,外人就不得翻印出售私人译著之书,“版权”系指个人著作印刷销售的专有权,正是福泽谕吉造词的本义。
稍早,文明书局的创办人廉泉也上书张百熙,要求保护文明书局所出之书的版权,并建立国家层面的版权制度(《廉部郎上管学大臣论版权事》,《大公报》1903年5月22日)。他在信中说“出版专卖之权,为五洲之公例”,指的也是出版专有权。
1903年12月,严复与商务印书馆签订《社会通诠》出版合同,第三条规定:“此书版权系稿、印两主公共产业。若此约作废,版权系稿主所有。”可知商务印书馆占有公共版权的前提,是得到严复授权。一旦双方解约,版权由作者收回,出版社纵然拥有投入资金形成的印版等印刷工具,也不能享有版权。因此,商务印书馆所称版权,并非印刷工具的财产权。
此前,严复在1903年初已与文明书局签约,出版《群学肄言》。2月,议约刚成,文明书局就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斯宾塞氏《群学肄言》一书,为侯官严先生最得意之译作……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权”(《大公报》,1903年2月22日),明示书局因严复授权而得有版权。此时《群学肄言》尚未制版(初版印刷于5月),并不存在印刷工具的财产权。
版权和印刷工具财产权的区别,从文明书局后来一则版权声明中可看得清楚:“本局自甲辰(1904)三月,即出重资购得《黑奴吁天录》版权并原刻木版,精印出售。”(《时报》1905年7月9日)在这里,“版权”与“原刻木版”的财产权是并列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版权合同是作者与出版社协商一致的产物,体现了双方的共同观点。在清末版权初兴之时,严复与他同时代的人,如文明书局和商务印书馆的主事者,对“版权”概念具有共识,均认为版权是个人著作的出版专有权,并不存在理解上的“关键不同”。
那么,出版商们是否是在严复的影响下形成这种版权观的?也不能这么说,因为在与严复合作之前,文明书局已持这种观点。光绪二十九年(1903)二月,文明书局出版固山贝子载振组织编写的《英轺日记》,版权页贴有载振的“契兰斋”印花,印下注“贝子特颁此章,为文明书局版权之证,官私局所,概禁翻印”,声明书局的版权来自作者授权。《英轺日记》的印刷和发行均早于《群学肄言》3个月,可为处理严复的版权事务提供借鉴。
严复与文明书局为保护版权采取的几个行动,在中国版权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但在相关研究中未受重视。如人们多将《社会通诠》合同视为中国最早的版权合同,王著也在封底大书“1903年商务印书馆与严复签订第一份有系统的版权合约,智慧财产权自此诞生”,其实《群学肄言》的合同签订时间比它要早大半年。这份合同原件尚未发现,但主要内容可根据廉泉致严复的信来复原,各项约定也在出版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它与《社会通诠》合同并无原则性不同,后者明显是对前者的承袭。中国版权合同的首创之功,在目前证据下,应归严复与文明书局。
严复在与文明书局的合作中,还率先提出“著作权所有”。这个创举也一直湮没无闻。
1903年6月发行的《群学肄言》第一版,版权页粘贴严复印花,印花上又加盖文明书局印章,四周写“版权所有”四字,体现双方共有版权(廉泉信中称“公共版权”)。到年底,严复和文明书局发生矛盾,后来商定已贴印花的4000册书,版权仍归双方所有,由文明书局销售;尚未贴印花的2000册书,由严复收回版权,自行销售。
严复自售的《群学肄言》,重新印刷版权页,粘贴新印花,不再加盖文明书局印章,表明书局丧失版权。重要的是,严复把版权页上的“版权所有”四字改为“著作权所有”五字。由于和文明书局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严复与书局的共有版权仍然有效,严复自行售书等于侵犯文明书局版权,因此他采用问世不久的“著作权”一词来代替“版权”,以消解自己“涉嫌侵权”的尴尬。此事发生在1903—1904年之交,就目前所知,严复是中国主张“著作权所有”的第一人,此后数年也无人继武,再后要到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订立,“著作权”一词才流行起来。
“著作权”是日人于1899年创造的法律词语,传入中国后也有明确定义,《大清著作权律》第一条就说“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著作权”,与此前使用的“版权”同义。严复用“著作权”替代“版权”,再次说明他对“版权”概念有清晰认识,并未将其仅仅视为“作者对思想创作的所有权”。
严复与商务印书馆合作后,仍坚持使用版权印花,并以强大的影响力带动风气,形成行业惯例。严复提供给商务印书馆的新印花,是一个中心绘有飞燕、周围书写“侯官严氏版权所有”的圆形印记。过去的研究都认为此印花启用于1904年,王著也在封三折页以“封面图片的故事”说明“此图是严复从1904年开始使用的版权印记”。可惜这个认识并不准确,因为严复前一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群己权界论》书中已使用这枚印花(据国家图书馆藏缩微胶片,感谢周运代检拍摄)。
据此可以解决另外一个小问题。王飞仙说:“和严复的争论中,廉泉曾宣称伪造严复的印章根本轻而易举,这句气话或许激怒了严复。严复在1904年春盖在《社会通诠》上的版权章,因此设计得别出心裁,精巧繁复。”现在知道,贴有飞燕印花的《群己权界论》出版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廉泉写信在十一月,印花设计在前,实在与廉泉的“气话”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