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全集》中的一处注释错误
笔者在整理未名社的相关史料,偶然发现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鲁迅全集》(以下简称“81版《鲁迅全集》”)关于未名社的一个注释出现了错误,而这一错误在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鲁迅全集》(以下简称“05版《鲁迅全集》”)中继续存在,鉴于人民文学出版社已经启动了新版《鲁迅全集》的编辑工作,希望新版《鲁迅全集》能改正这一注释错误。
一、“81版《鲁迅全集》”对鲁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霁野的书信所作的注释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鲁迅全集》第12卷收录了鲁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霁野的书信,全文如下:
霁野兄:
挂号信早到,广告[1]已登三天,但来信所说之登有广告之北平报,却待至今日,还未见寄到。我近日用度颇窘,拟得一点款子,可以补充一下,所以只好写这一封信,意思是希望那一种报能够早点寄给我,使我可以去试一试,虽然开明书店能否爽直的照付[2],也还是一个问题。
迅 上 三月十日(鲁迅:《鲁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59页)
《鲁迅全集》第12卷对这封信第一行中的“广告”作了如下的注释:
[1]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报》所载未名社声明:“现经全体社员议决,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完全取消,由社员韦素园、曹靖华、台静农、李霁野、韦丛芜将出版部印刷发行事务完全委托上海开明书店办理,所存书版亦归该店承受。至本社社员欠人之款,概归未名社结束处自理,与开明书店无涉,特此声明,北平未名社启。”(鲁迅:《鲁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页)
笔者请友人帮助从民国报刊数据库下载了未名社在《申报》刊登的这份《启事》,通过对比文字,发现“81版《鲁迅全集》”对“广告”的注释文字出现了明显的错误。《申报》从1933年2月28日至3月2日连续三次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的全文转引如下:
北平未名社启事
本社全体社员共同议决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取消 由社员韦素园曹靖华台静农李霁野韦丛芜与上海开明书店订立契约 将本社原办出版发行事务完全委托该店办理 并将存货并归该店承受 所有本社出版部人欠欠人之款概归本社结束处自理 与上海开明书店无涉 特此声明北平未名社启(未名社:《北平未名社启事》,《申报》1933年2月28日)
很显然,上引的《申报》所刊登的未名社“启事”的文字,与“81版《鲁迅全集》”注释文字所转引的《申报》所刊登的未名社的“声明”,存在明显的文字差异,也就是说,“81版《鲁迅全集》”所引用的那些文字实际上并非是从未名社在《申报》所刊登的“启事”中引用的,即“81版《鲁迅全集》”对这封书信中的“广告”所作的注释的内容是错误的。此外,注释文说“《申报》所载未名社声明”,显然此处用“声明”,不如用“启事”更准确。
二、王景山早在80年代初就指出未名社在北平《晨报》与上海《申报》刊登的“启事”存在文字差异
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鲁迅全集》书信部分的注释工作由北京师范学院(现名首都师范大学)承担鲁迅在1904年至1933年期间致中国人士书信的注释工作,上海师范大学(现名华东师范大学)承担鲁迅在1934年至1936年致中国人士的书信和致外国人士的书信的注释工作。时任北京师范学院中文系教师的王景山先生是鲁迅在1904年至1933年期间致中国人士书信的主要注释者,他将自己在注释鲁迅书信的过程中利用所搜集到的史料撰写的60多篇考证文章编成《鲁迅书信考释》一书,由文化艺术出版社在1982年出版,其中《未名社的什么“广告”?》一文就指出了未名社在北平《晨报》与上海《申报》刊登的“启事”存在文字差异(按:这两份《启事》中的文字在报纸刊登时均无标点,下面这段引文中两份《启事》中的标点均由王景山先生添加):
什么“广告”,如此郑重其事。原来鲁迅送到《申报》登了三天的并非一般广告,而是《北平未名社启事》。原文如下:
本社全体社员共同议决: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取消。由社员韦素园、曹靖华、台静农、李霁野、韦丛芜与上海开明书店订立契约,将本社原办出版发行事务完全委托该店办理,并将存货并归该店承受。所有本社出版部人欠欠人之款归本社结束处自理,与上海开明书店无涉。特此声明。
北平未名社启
“广告稿”自北平来,北平却晚登了七日,是登在3月6、7、8三天的《晨报》上的。题为《启事》,内容也略有不同,为便于对照,亦将原文录引如下:
现经全体社员议决,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完全取消,由社员韦素园、曹靖华、台静农、李霁野、韦丛芜将出版部印刷发行事务完全委托上海开明书店办理,所存书版亦归该店承受。至本社人欠欠人之款,概归未名社结束处自理,与开明书店无涉。特此声明。
北平未名社启。
(王景山《鲁迅书信考释(增订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72——173页。按:这份“启事”的文字与“81版《鲁迅全集》”对“广告”注释的文字有几个字不同,笔者因没有找到《晨报》原刊,所以无法判断出现几个不同字的具体原因)
王景山先生的这篇文章是他利用注释鲁迅书信时所搜集的资料撰写的,也就是说他通过查阅原刊,知道未名社在北平《晨报》与上海《申报》刊登的“启事”存在文字差异,但是他在注释鲁迅在1933年3月10日致李霁野的书信中“广告”一词时却出现了明显的错误,通过对比文字,可以看出他在注释内容中引用的未名社的“声明”中的文字,和未名社在北平《晨报》刊登的“启事”的文字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他在注释中说“广告”是“指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三月二日《申报》所载未名社声明:……”接着就应当引用未名社在上海《申报》刊登的“启事”中的文字,却错误地引用了未名社在北平《晨报》刊登的“启事”中的文字。而这一错误不仅没有被王景山先生发现,也没有被负责“81版《鲁迅全集》”审稿的编辑和专家发现。可以说,王景山先生虽然发现了未名社在北平《晨报》和上海《申报》所刊登的“启事”的文字存在差异,但很可能是一时疏忽,把两份“启事”的文字混淆了,从而造成这一错误。附带指出,王景山先生引用《申报》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时,在“归本社结束处自理”一句之前漏掉一个“概”字。而他引用的《晨报》刊登的《启事》中“至本社人欠欠人之款”一句,也与《鲁迅全集》第12卷的注释文字引用的“至本社社员欠人之款”一句,存在文字差异。笔者因为没有找到《晨报》所刊登的《启事》,所以暂时无法判断哪一句引文是正确的。相对来说,《鲁迅全集》第12卷的注释文字所引用的那一句可能更准确一些。
另外,王景山先生在为这两份《启事》添加标点符号时,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在给《申报》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添加标点符号时,在“本社全体社员共同议决”后添加了顿号,在“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取消”之后添加了句号;而在给《晨报》刊登的《启事》添加标点符号时,在“本社全体社员共同议决”后添加的是逗号,在“将未名社及未名社出版部名义取消”之后添加了逗号。笔者不了解王景山先生在给这两份《启事》添加标点符号时为何对大致一样的句子添加了明显不同的标点符号,相对来说,笔者认为王景山先生给《晨报》刊登的《启事》添加的标点符号更准确。
三、注释《鲁迅全集》要精益求精“05版《鲁迅全集》”出版之后,王景山先生作为“81版《鲁迅全集》”书信部分的主要注释者,特地在2006年2月16日撰写了《〈鲁迅全集〉注释随感》一文,指出:
再一个二十多年过去,第三部《鲁迅全集》十八卷本的新注释本于2005年出版(以下简称“2005版”),注释的质和量无疑又有新的提高和加大。在注释质量较好的“1981版”《鲁迅全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有有利条件。但对原有全部注释要严格负责审阅,发现问题,要认真考虑并进行补充、增减、改写、纠误……以求精益求精,我虽没有参加这一次的注释工作,其繁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鲁迅全集》一再出版新的注释本,力求完美,成绩巨大,但同时也说明了前一次的注释本必有不够完美的地方。“2005版”的《鲁迅全集》最新注释本,随着时间的推移,恐怕仍会发现一些可以斟酌之处。因为单从注释这一项来说,就需要大量信实的史料做后盾,主客观条件的局限都难以完全避免。(王景山《鲁迅书信考释(增订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46—247页)
王景山先生的上述意见是很正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笔者将“05版《鲁迅全集》”对鲁迅这封书信中的“广告”一词的注释文字,与“81版《鲁迅全集》”对鲁迅这封书信中的“广告”一词的注释文字进行比对,发现这两次注释的文字完全相同。
四、《申报》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的文字应经过鲁迅的修改
鲁迅在1933年3月11日致开明书店的信中说:
径启者:前得北平未名社广告稿一纸,嘱登沪报,即于二月廿八至三月二日共登《申报》紧要分类广告栏三天。顷复得该社员寄来北平《晨报》一张,内有同样广告;又收据一纸,计洋五百九十六元七角七分,嘱向 贵局取款。此款不知于何时何地见付,希速赐示,以便遵办为荷。此请开明书店台鉴
鲁迅 三月十一日通信处:北四川路底,内山书店转周豫才收。
(鲁迅:《鲁迅全集》第1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60页)
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申报》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是鲁迅收到未名社寄来的《启事》之后,再转寄给《申报》刊登的,并不是由未名社从北平直接寄给《申报》刊登的。查阅《申报》,可以看出1933年2月28日的《申报》在“自由谈”栏刊登了鲁迅的杂文《对于战争的祈祷》(署名:何家干),在该版的下方的广告栏中就有《北平未名社启事》。在上海《申报》上刊登的《北平未名社启事》的文字之所以与未名社在北平《晨报》刊登的《启事》存在文字差异,是因为鲁迅收到未名社寄来的《启事》之后,感到《启事》中的一些文字的表述不太严谨,所以就作了修改,并添加了一些重要的文字,然后才交给《申报》刊登,因此这篇《北平未名社启事》也可以被视为鲁迅修改定稿的文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一篇鲁迅的佚文。
(本文作者系北京鲁迅博物馆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