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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国华:鲁迅《小说备校》校勘札记

来源:《鲁迅研究月刊》 | 鲍国华  2020年05月06日09:49

在鲁迅辑校的几种小说古籍中,《小说备校》受关注的程度较低。这源于该书的篇幅较短和学术含量的相对不足,也与其未能最终完成有关。无论是正式出版的《小说旧闻钞》和《唐宋传奇集》,还是虽未出版、但已大体完成的《古小说钩沈》1,其学术价值与《小说备校》均不可同日而语。不过,将《小说备校》的手稿本和排印本加以对勘,仍可凸显鲁迅的学术研究及其著作出版中的若干问题。

鲁迅《小说备校》今存手稿,最早的排印本见于唐弢编《鲁迅全集补遗续编》(上海:上海出版公司1952年版。以下简称“续编本”);后经重新点校整理,收录于林辰、王永昌编《鲁迅辑校古籍丛编》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丛编本”)。这是现今最为通行的版本,影响较大。

《小说备校》手稿现存44页,是鲁迅辑录《搜神记》《搜神后记》《十洲记》《神异经》《异苑》《拾遗记》《洞冥记》(依照手稿的排列顺序)等七种古小说书中的佚文散句,以备他日继续整理校勘之用,故题名“备校”。主要辑自《北堂书钞》《初学记》这两部类书,个别文句辑自《酉阳杂俎》。《小说备校》手稿抄录于绍兴府中学堂的试卷纸上,据此可推断该书的辑录时间约为 1910—1911 年鲁迅在绍兴府中学堂任职期间,与《古小说钩沈》的辑录时间大致相同。2于诸书标题,《搜神记》作《干宝搜神记》,《拾遗记》作《王子年拾遗记》,其余无异。手稿无标点,字迹不甚工整,书写也不求规范,并多有异体字和简体字出现,如“搜”作“摉”、“却”作“卻”、“沉”作“沈”,“禮”作“礼”、“東”作“东”、“獻”作“献”等。可见,这部手稿可能只是鲁迅计划中的一项古小说辑校工作的阶段性成果,除辑录、简单校勘并撰写校记外,对小说文句及其书写方式都没有进一步整理和规范,并时有涂改,手民误植亦屡有出现,保留了抄写本的原初状态,后续的校正、誊抄等工作尚未开展。《小说备校》手稿中,有周作人手迹32行,与鲁迅手迹相间杂,对异体字、简体字的使用,也和鲁迅相近似,可知抄录于同时。鲁迅在辛亥革命前后辑校的几种古籍,如《古小说钩沈》《会稽郡故书杂集》等,周作人多有参与。3《小说备校》亦如是。周作人参与抄录,或奉鲁迅之命,为乃兄之辅助;或出于自家对辑校古籍、尤其是古小说书的浓厚兴趣。无论如何,《小说备校》手稿都有周作人的贡献。

在《小说备校》手稿的眉批中,对辑录的五种古小说书有编号,具体为:二《搜神记》、三《搜神后记》、五《十洲记》、六《神异经》、八《异苑》,《拾遗记》和《洞冥记》则未编号。《异苑》编号为八,可见《小说备校》(计划或完成)辑录的古小说书当不止于七部。编号不连续且有缺失,可知今存手稿很可能不全。4当然,也不能排除鲁迅尚有辑校其他古小说书的计划,甚至已经编号(一、四、七),但未能着手。《拾遗记》和《洞冥记》未予编号,则更体现出《小说备校》的未完成状态。

与《古小说钩沉》相比,《小说备校》辑录的七种小说书并未亡佚,鲁迅关注的是各类古籍中收录的与诸小说书通行本中文字存在差异、或通行本中失收的佚文散句。可见,顾农先生提出“《古小说钩沉》专收已经亡佚的古小说的遗文,而《小说备校》则是为未亡诸书拾遗补缺”5这一判断是准确的。事实上,《小说备校》的立意尚不止于辑佚和简单的文字校勘。鲁迅对小说书中的某些条目,注重兼收来自不同类书中的文字存在差异的诸种版本。如《神异经》中某条,据《北堂书钞》作:

西北海外有人,长二千里,但月饮天酒五斗,不食五谷。6

据《初学记》则作:

西北海外,有人长二千里,两脚中间相去千里,腹围一千余里,但日饮天酒五斗。张华注曰:“天酒,甘露也。”7

两相对照,后者更为详细生动。《小说备校》仅仅停留在辑佚阶段,未能对文句进一步加以整理。倘若相关工作能够继续,《小说备校》很可能和《古小说钩沈》一样,将辑自不同类书的同一条目的诸种版本相嫁接,从而整合成一段更为详尽丰赡的文句。而鲁迅嫁接与整合的主要凭借,则是现代小说的概念及其诸要素。8以西来之现代小说观念为标尺,考察中国古代“小说”文本,鲁迅及其同时代人具有明显的自觉性,却又不自觉地以“西例律中国小说”,其理论洞见与盲点均值得关注。9

总之,《小说备校》作为一部保留了原初状态的抄写本,于古小说辑佚与研究虽不无参考价值,但相关工作远未完成,遑论完善,其成绩自然无法与《古小说钩沈》相颉颃,未受广泛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在《小说备校》的两种排印本中,“续编本”在手稿基础上稍加整理,将手稿眉批中的文字也编入正文,但整体上仍以手稿为据,七部小说书的顺序也和手稿一致,只是没有显示编号;“丛编本”较之手稿,则有一定的差异。首先,七部小说书的顺序有明显调整,并在书名之下补充了撰者的朝代和姓名。详情如下:

《神异经》 汉·东方朔撰

《十洲记》 汉·东方朔撰

《洞冥记》 汉·郭宪撰

《搜神记》 晋·干宝撰

《搜神后记》 晋·陶潜撰

《拾遗记》 晋·王嘉撰

《异苑》 宋·刘敬叔撰

不难发现,“丛编本”对七部小说书的排序,依据的是撰者所处时代的先后,较之手稿可谓秩序井然。其次,依据《北堂书钞》《初学记》和《酉阳杂俎》的权威版本重新校勘了鲁迅辑录的佚文散句,纠正了手稿中的抄写错误,同时规范了字体,修改了异体字和简体字,并补充了标点。前文已述,《小说备校》手稿原无标点,且多用异体字和简体字,抄写错误亦较多。“丛编本”的主要编校者林辰先生经过艰苦的努力,对手稿的校正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丛编本”的另一位编者、协助林辰先生工作的王永昌先生曾撰文介绍《鲁迅辑校古籍丛编》的校勘原则:

(一)校补舛夺字句,便于通读

(二)改正形近错字,便于理解内容

(三)审改同音错字,便于理解史事

(四)校正倒置文字,以便事理通达

(五)查清人名别字,理顺人际关系 10

除第五条外,其余诸原则均体现在对于《小说备校》手稿的校勘整理之中。校补舛夺字句,《神异经》第24条中有句,手稿作“雅饮酒,好游山海”,句末脱“间”字;《洞冥记》第7条,手稿作“(天皇)一姓十三人”,句末脱“也”字;“丛编本”均予以补充。改正形近错字,《十洲记》第9条,手稿作“天汉三年,月氐国献神香”,“月氐”当为“月氏”之误,“丛编本”改正。审改同音错字,《神异经》第11条,手稿作“西北海外有神”,“神”当作“人”;《十洲记》第15条,手稿作“扶桑,在北海中”,“北”当作“碧”,“丛编本”均予以改正。校正倒置文字,《神异经》第28条,手稿作“恒居火中,时时外出”,“外出”当作“出外”,“丛编本”改正。以上诸例,仅可略窥“丛编本”学术价值之一斑。总之,“丛编本”的价值,不仅在于对《小说备校》手稿的校勘整理,还在于继续了鲁迅未能完成的工作,在诸小说书的标题、撰者、文字、标点、次序等方面均补充良多,从而将一部较为简约潦草的抄写本,提升为可供阅读与研究的较为精善的排印本。

不过,“丛编本”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这七部小说书,除《搜神记》和《异苑》外,其余五种的撰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特别是《神异经》《十洲记》之于东方朔、《搜神后记》之于陶潜、《拾遗记》之于王嘉,均属假托;撰者存疑,成书时间也就不能断定为假托的撰者所处的时代。“丛编本”依撰者所处时代先后为序,无异于默认了七部小说书的撰者及成书的先后顺序,这一处理不甚谨严。其次,在编辑手稿的过程中,遗漏了两处文句。一是《搜神记》中,遗漏“元康中,婦人飾五兵佩。又二十六”11一则(此则抄录于手稿的眉批中);二是《拾遗记》中,遗漏“炎帝所感,陸地丹蕖,香露滴瀝,下澑成池。同上”一则。再次,手稿中的个别错误,“丛编本”未能改正。如《拾遗记》第95条,手稿作“太初二年,月氐贡双头鸡”,“月氐”当作“月氏”,“丛编本”一仍其旧,未能予以更正。又次,手稿无误,“丛编本”误改。如《拾遗记》第57条,手稿作“晋文公焚林以求介子推”,“丛编本”将“介子推”改为“介之推”。该条目引自《初学记》,查阅该书,作“介子推”,可见鲁迅手稿无误,当从之。以上种种不足,均属瑕不掩瑜,无损于“丛编本”在鲁迅著作、尤其是辑校古籍的整理与研究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林辰先生和王永昌先生甘于“述而不作”,凭借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奉献出“丛编本”《小说备校》这一鲁迅辑校小说古籍之善本,可谓嘉惠学林,功莫大焉。

注释:

1 林辰先生对该书有深入研究,参见《鲁迅计划中的〈古小说钩沈〉原貌》,载1960年10月30日《光明日报·文学遗产》;《鲁迅辑录〈古小说钩沈〉的成就及其特色》,载《文学评论》1962年第6期。

2 参见林辰:《关于〈古小说钩沈〉的辑录年代》,载1950年《人民文学》第3卷第2期。

3 参见顾农:《周作人:鲁迅整理古籍的重要伙伴》,载《鲁迅研究月刊》2014年第2期。

4 5 参见顾农:《读〈鲁迅辑校古籍手稿〉札记》,载《鲁迅研究月刊》2001年第8期。

6 7 林辰、王永昌编:《鲁迅辑校古籍丛编》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0、501页。

8 鲁迅留学日本期间即阅读并翻译了大量西方小说,熟悉并接受了来自西方的现代小说观念。

9 《小说备校》仅仅处于草创阶段,无法充分呈现鲁迅的古小说辑佚与研究背后的小说观念和小说史意识。开展相关研究的绝佳范例当属《古小说钩沈》。笔者对此有专文论述,此不赘言。

10 王永昌:《林辰先生与鲁迅古籍整理工作》,载《鲁迅研究月刊》1999年第4期。

11 标点为引者所加,下同。

附錄:魯迅《小說備校》校勘記

校勘說明:本校勘記將魯迅《小說備校》的手稿本和叢編本(收錄於《魯迅輯校古籍叢編》第1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9年版)予以對勘,以叢編本爲底本,呈現兩個版本之間文字的差異,以校正脫文、衍文及錯字。手稿本無標點,叢編本標點由編者林辰先生所加,因此校勘不涉及標點。叢編本對手稿本中異體字和簡體字的規範,無關正誤,故不列入校勘記。手稿本中“廿(卄)”,叢編本中或作“二十”;手稿本中“卅”,叢編本中或作“三十”,也不列入校勘記。

校勘記:

一、《神異經》

1、叢編本第449頁第1行:漢·東方朔撰

手稿本:無

2、叢編本第500頁第5行:西北海外有人

手稿本:西北海外有神

案:手稿本誤

3、叢編本第500頁第8行:又百五十六

手稿本:又百五十五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01頁第6行:張華注曰

手稿本:張華云

案:手稿本誤

5、叢編本第502頁第3行:好遊山海間

手稿本:好遊山海

案:手稿本誤

6、叢編本第502頁第4行:一名神

手稿本:一名仁

案:手稿本誤

7、叢編本第502頁第10行:時時出外

手稿本:時時外出

案:手稿本誤

8、叢編本第503頁第7行:又二十九引東方朔神異記

手稿本:同上

案:手稿本誤

二、《十洲記》

1、叢編本第504頁第1行:十洲記

手稿本:十州記

案:手稿本誤

2、叢編本第504頁第1行:漢·東方朔撰

手稿本:無

3、叢編本第505頁第1行:圖書集成引十洲記如此

手稿本:圖書集成引十州記如此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05頁第3行:月氏國獻神香

手稿本:月氐國獻神香

案:手稿本誤

5、叢編本第506頁第2行:在碧海中

手稿本:在北海中

案:手稿本誤

6、叢編本第506頁第11行:又十一

手稿本:又十

案:手稿本誤

7、叢編本第507頁第4行:昆吾割玉刀下引云云

手稿本:昆吾切玉刀下引云云

案:手稿本誤

8、叢編本第507頁第5行:面方千里

手稿本:而方千里

案:手稿本誤

9、叢編本第508頁第4行:又二十九

手稿本:又二十八

案:手稿本誤

三、《洞冥記》

1、叢編本第509頁第1行:漢·郭憲撰

手稿本:無

2、叢編本第510頁第7行:(天皇)一姓十三人也

手稿本:(天皇)一姓十三人

案:手稿本誤

3、叢編本第511頁第4行:一根而百條

手稿本:一根而白條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13頁第5行:簾下有連烟之綉四字

手稿本:簾下有連烟之錦四字

案:手稿本誤

四、《搜神記》

1、叢編本第515頁第1行:搜神記

手稿本:干寶摉神記

2、叢編本第515頁第1行:晉·干寶撰

手稿本:無

3、叢編本第519頁第4行:初學記三十

手稿本:初學記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19頁第5行:會稽鄴縣

手稿本:会稽縣

案:手稿本誤

5、叢編本第521頁第5行:刲以祠之

手稿本:封以祠之

案:手稿本誤

6、叢編本第521頁第10行:門將欲縛之

手稿本:门將欲縛

案:手稿本誤

7、叢編本第523頁第6行:初禱者持一百紙

手稿本:初祷者持一百錢

案:手稿本誤

8、叢編本第524頁第2-3行:缺

手稿本:元康中,婦人飾五兵佩。又二十六。1

案:叢編本缺

9、叢編本第524頁第5行:又二十七

手稿本:同上

案:手稿本誤

五、《搜神後記》

1、叢編本第526頁第1行:搜神後記

手稿本:摉神後記

2、叢編本第526頁第1行:晉·陶潛撰

手稿本:無

3、叢編本第526頁第7行:便放令還矣

手稿本:便放還矣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27頁第3行:明旦

手稿本:明

案:手稿本誤

5、叢編本第528頁第3行:劉即於他家煮冶葛

手稿本:劉即於他家煮治葛

案:手稿本誤

6、叢編本第528頁第5行:又二十六引續記

手稿本:又二十六引續

案:手稿本誤

7、叢編本第528頁第10行:以刀斫獲之

手稿本:以刀斫獲

案:手稿本誤

8、叢編本第528頁第10行:以爲脯

手稿本:以工鳥脯

案:手稿本誤

六、《拾遺記》

1、叢編本第530頁第1行:拾遺記

手稿本:王子秊拾遺記

2、叢編本第530頁第1行:晉·王嘉撰

手稿本:無

3、叢編本第530頁第2行:卷一作鬚

手稿本:作䰅見卷一2

4、叢編本第531頁第8-9行:缺

手稿本:炎帝所感,陸地丹蕖,香露滴瀝,下澑成池。同上。3

案:叢編本缺

5、叢編本第533頁第8行:黃河清而聖人生

手稿本:黃河清聖人生

案:手稿本誤

6、叢編本第534頁第9行:員嶠山有陀移國

手稿本:員嶠山有陀遺國

案:手稿本誤

7、叢編本第535頁第5行:釣魚台下

手稿本:釣魚臺下

案:叢編本誤

8、叢編本第537頁第7行:晉文公焚林以求介之推

手稿本:晉文公焚林以求介子推

案:叢編本誤

9、叢編本第539頁第7行:其枝屈曲似游龍

手稿本:其其枝屈曲似游龍

案:手稿本誤

10、叢編本第540頁第9行:有柰

手稿本:有奈

案:手稿本誤

11、叢編本第542頁第3行:月氐貢雙頭雞

手稿本:同叢編本

案:“月氐”當作“月氏”,叢編本及手稿本皆誤。

七、《異苑》

1、叢編本第543頁第1行:宋·劉敬叔撰

手稿本:無

2、叢編本第544頁第11行:有湖

手稿本:有湖色

案:手稿本誤

3、叢編本第546頁第7行:以烏角如意與之

手稿本:以烏角如意與

案:手稿本誤

4、叢編本第552頁第9-10行:自審死日

手稿本:自审日

案:手稿本誤

注釋:

1 標點爲校勘記作者所加。

2 此條手稿本有兩處,一作“作䰅見卷一”,一作“卷一作䰅”。

3 標點爲校勘記作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