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侠文学学会
中国武侠文学学会领导成员名单
会 长:刘国辉(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葛笑政
副会长:陈墨、罗立群、王立、汤哲声、韩云波、翟君、姚军、殷强
秘书长:杨华
中国武侠文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武侠文学学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Studies of Literature on Martial Heroes,英文缩写为:CSLMH。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范围内的武侠文学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本着批判继承、古为今用的原则,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和提高武侠文学的研究和创作工作,培养中青年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人才,有益于社会主义祖国文化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家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国武侠文学学术研究,促进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的发展;
(二)开展学术咨询活动,引导武侠文学欣赏和阅读向健康方向发展;
(三)积极与新闻出版机构联系合作,推动优秀武侠文学作品的出版和发行;
(四)与港台、海外作者、出版家联系,介绍、引进、代理优秀的武侠文学作品在大陆出版;
(五)依照有关规定,申办《武侠文学》刊物,建立武侠文学网络平台,为武侠文学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提供阵地;
(六)创建武侠文学教学研基地,开展武侠文学创作研究的教学和培训,举办侠文化活动,为武侠文学的发展培育新生力量。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配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强力推进武侠文化的传承与推广。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与武侠文学相关的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武侠文学研究者、创作者、爱好者,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对武侠文学研究和创作具有一定的积累和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两名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究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以及获得本会分发的学术论著和研究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对学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武侠文学研究、创作以及出版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触犯国家法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武侠文学研究与创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并且积极宣传武侠文化;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