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文学奖评奖条例 (2023年3月14日修订)
茅盾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根据茅盾先生遗愿,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创作、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而设立。
茅盾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茅盾文学奖评奖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褒奖体现中国当代长篇小说思想和艺术高度的优秀作品。
二、评奖范围
茅盾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参评作品须为成书出版的长篇小说,版面字数13万字以上,于评奖年限内首次出版,出版单位在中国大陆地区。
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长篇小说应以汉语译本参评。
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三、评奖标准
茅盾文学奖评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深刻丰富的思想内涵,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展现中国精神。对于深刻反映时代变革、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书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注重作品的艺术价值,鼓励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作品。
四、评奖机构
茅盾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由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推荐一名符合条件的人选,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聘请。
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全国长篇小说创作情况的作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均以个人身份参与评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事务性工作。
五、评奖程序
1、征集和审核参评作品
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出版社、文学期刊和重点文学网站征集作品。作者向上述单位提出作品参评申请。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征集办法和作品具体参评条件以评奖办公室公告为准。
评奖办公室依据参评条件对所征集的作品进行审核,参评作品目录经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评选和产生获奖作品
茅盾文学奖评奖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
评奖委员会在对参评作品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不超过十部提名作品;在提名作品中选出不超过五部获奖作品。
提名作品向社会公示。
投票实行实名制。投票、计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评奖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奖工作,不参与投票。
3、评奖结果发布和颁奖
评奖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核批准后发布。举行颁奖典礼,公布授奖辞,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六、评奖纪律
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条例和评奖细则规定的评奖纪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作品的作者或责任编辑、参评作品作者或责任编辑的亲属、参评作品发表或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评作品所属的文库或丛书的主编,均应回避,或退出相关工作,或作品退出评选。
中国作家协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过程。
七、评奖经费
茅盾文学奖创立经费由茅盾先生捐赠。
茅盾文学奖评奖和奖励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筹措。
八、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