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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穷,低价买盗版有错吗?
来源:出版进化论 | 卞一变  2024年01月16日08:50

热热闹闹的北京图书订货会刚刚结束,来自五湖四海的出版人热情洋溢地聚在一起,创造了一个空前盛况:展览面积5万平米,展出图书40万余种,参展单位720 家,展台数量2899个,其中特装展台数量为2712个,特装展台占展台总数的93.5%,展台总数量比上届增长6.5%;上报组委会活动385场;现场设置直播间百余个。展出馆配馆图书展架663个,馆配图书13万余种,全国新华书店、民营书店、图书馆、馆配商近3000家单位派人参会,馆配采购码洋9660万人民币;展期入场观众超 10万人次,以上数据,几乎均为历届北京图书订货会之最。

忙碌兴奋的北京图书订货会余热尚在,很多出版人可能还在回家的高铁和飞机上。此时,业内人士猝不及防地看到一篇文章《吴晓波:请高抬贵手,放过苦命的图书业》,这不啻于是给从业者兴奋到有点发热的脑袋兜头泼了一瓢冰水。文章以吴晓波自己买到盗版书的经历为例,忧心忡忡地提到,很多平台又开展了“仅退款”功能,这对本来就遭受盗版之苦的出版业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出版机构、书店:

为什么被薅羊毛的总是我?

每当遇到“1元卖书”、盗版肆虐的消息时,最怒不可遏、群情激昂的都是出版人。毕竟,出版一本书,需要出版工作者进行市场调研、选题策划、审稿校对等专业含量极高、繁复程度极大的工作,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需要向作者支付稿酬,需要承担日益上涨的印制成本,当然,还需要仓储成本,运输成本……不仅如此,由于图书商品的特殊性,书店作为图书零售终端的零售商,实行的是先销售再结算的策略,未经书店销售出去的图书还可以无条件向出版社退货,这在整个零售业中都绝无仅有。一本书的诞生,背后要付出那么多真金白银,平摊到每本书上的利润却极其微薄,出版业的盈利全靠体量来支撑,整个出版业的净利润率能到10%就谢天谢地了。

无论是时下新兴的“1元卖书”,还是屡禁不止的盗版书,最直接的受害者都是出版社。在这两类怪象下,上述所有出版社投入的成本在零售终端血本无归。出版作为产业,必须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生态系统作支撑。健康的产业系统,肯定是要确保生产者——对于出版业来说,就是作者和出版从业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动不动就出现“1元卖书”,新书刚上市就出现盗版,劣币驱逐良币,良币的命运只能是出局。出版社是企业,利润是企业的生命,“1元卖书”和盗版肆虐就像随意切开出版业的血管,寄生在上面吸血,久而久之,这个产业还怎么存活?虽然图书作为精神载体,负有特殊的价值使命,出版从业者可以“用爱发电”,或者说,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但是在没有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出版社怎么活?怎么养活编辑,怎么给创造内容、贡献智慧的作者稿费?如果出版社活不下去了,那就遣散编辑、关门大吉。连编书的人、出书的人都没了,你还想买到好书?没门!

其次是实体书店。实体书店从出版社进货,都是按照传统折扣执行,远远高于出版社发到电商平台的折扣。再加上盗版,低价买“好书”,谁还到实体书店去?实体书店何以为继?书店到底重不重要?没有人会说不重要,即使不去书店买书的人也不会说。为什么?因为哪怕路过一次,我们在实体书店能看到的不仅是书,更重要的是它独具的文化氛围和文化享受空间价值,带给人们的是心灵的庇护和栖息。要想过更好的精神生活,不去书店去哪里?在盗版肆虐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实体书店在今后日子会越来越难,越来越多的书店将会倒闭关门,我们所谓的城市的风景线、文化地标将越来越少。

我穷,低价买盗版有错吗?

与吴晓波一样,“苦命的图书业”一直被盗版所困。从过去大街小巷各处摆摊,按“5元1本”“10元1本”“15元1本”地卖,到后来发展到高速公路服务区“论斤卖”,盗版的身影从来没有消失过。但是,不论是城市里摆摊,还是服务区摆摊,普通人要与盗版相遇,还是需要一定的时机的,盗版的数量在“市场规则”下停留在一定水平。随着所谓新渠道的到来,主要是有了低价平台的出现,让盗版市场一下子猖獗起来,大有燎原之势。

在某低价平台上可以看到,动辄几十元上百元的图书,在这里只用几元就能买到。不仅是图书,几百部世界文学名著的MP3音频集合在一个优盘里,只用30多元;上百部电影资源,包括奥斯卡经典电影、豆瓣高分电影、经典动画片等等,通过百度网盘发送,只用9.9元;正规渠道需要几百元的瑜伽课程、培训课程,只需要几十元……

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情况其实都是知道的,而且可能大部分人都曾在上面买过,享受过低价带来的超值服务。大家都把钱包捂得紧紧的,少花钱多享受,是人性的自然选择,既然有低价高品质服务,为什么不去享受?——我相信,很多人都是这样想的。尤其是月收入不到1000元的庞大人群,本来满足物质生活需求就已经很艰难了,要享受点精神生活,用低价去购买有什么错?

其实不仅仅是这月收入不到1000元的人群,那些衣冠楚楚的知识分子、高校老师、研究员,哪一个的硬盘里不是堆满了所谓的资料,你敢说这些资料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买到的?你敢保证里面没有一部不是侵权的?在很多所谓研究群里,经常看到“求某某书电子版”的消息,经常有人响应迅速马上就将pdf版发到群里共享;在某某名人去世后,在某某名人获诺奖后,经常看到有人会第一时间把他的著作pdf发到群里,还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是在利己利他,为大家做贡献,给大家省了钱,省了找资料的时间。你知道自己也是在无意中做着对盗版催波助澜的事吗?

可以说,在当下,对知识产权不尊重的人群,不分阶层,不分收入高低,不分男女,不分职业,不分年龄大小……我们没有办法去统计没有版权意识,或者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自觉不自觉购买盗版的人群数量,但,我们都能感觉到,这个人群可能不在少数。

对这个庞大的人群,我们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地进行道德谴责吗?能大喝一声质问:你为什么图便宜低价买盗版、为什么不支持正版?面对这么庞大的人群,你的质问管用吗?能期待主管部门对买盗版的人给予行政处罚吗?那更不可能了。买者无罪,即使明知道是盗版还购买的人,都可以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谁知道我买的“居然”是盗版?只要随便做点调查就能发现,很多消费者都认为:打击盗版是商家、平台、国家的责任,和普通消费者无关;消费者没有义务在购买时审查它是否是盗版。

但不得不说,作为消费者,我们还是不能啥事都图便宜,“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对图书来说也是一样的。盗版书,有可能漏洞百出,有可能错字连篇,读书本来是为了增知识,盗版书可能会让你在求知的道路上愈走愈远。更有甚者,盗版童书采用劣质纸张、劣质油墨粗糙印刷,铅含量超标……所有做父母的都不应该将这样的毒书拿给孩子。

盗版的大量存在,说明阅读是有需求的,是有市场的。曾经有位出版人说,如果没有盗版,出版社的收入会增加一倍。如果收入增加了,出版社在提高图书定价方面会更加慎重,也可以在内容、设计、服务上投入更多,老百姓同样可以通过便宜的价格买到优质图书。阅读的需求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来满足,而不是通过盗版。

管住平台,就卡住了盗版的脖子

那管不了用户,只能管制作盗版的人,管销售盗版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 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制作盗版的人要找到,虽然困难,但相信现在手段先进,应该不是难事,但制作盗版的人如果数不胜数,那执法难度会相当大,需要耗费巨量的执法成本。最简单快捷的办法就是管住销售盗版的平台,管住了平台,也就卡住了盗版的脖子。对盗版实施“卡脖子”,让其无法喘息,才能真正遏制其肆虐的苗头。

对平台来说,最简单的抵抗措施就是所谓的“避风港原则”。网上查询的“避风港原则”释义可以参考:“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 案件时,当ISP (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在国家大力发展平台经济的背景下,平台已成为基础设施,每个平台都应该守土有责,不作恶!对盗版的打击,面对平台上多如牛毛的商家,不能指望让出版社一个接一个地去取证、指证、通知删除链接。很多出版社反映,有的盗版商家被删除了链接,马上就改头换面再开一家。平台对盗版商家的管理之松,甚至主动创造条件的做法,真是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2021年3月份,光明网发过一则消息,题目是:“两会速评:打着避风港原则的旗号盗版侵权,就是耍流氓”。其中提到,违法成本低、搜集证据繁、追究责任难是目前维权人面临的现状。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的“避风港原则”还成为一些互联网平台的“侵权秘笈”,平台利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规避“避风港原则”,纵容用户侵权,并以“用户自己上传的内容”为由搪塞,耍流氓。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前提,“避风港原则”不是侵权的避风港,对于滥用“避风港原则”的侵权行为,需加大打击力度,冒头必打,侵权必究,才能“让创新者心无旁骛,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这到现在,仍然是适用的。